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部主管部門備案。”
正是因為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被特許人常常會以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或沒有“備案”為由請求法院宣告特許經營合同無效,進而要求特許人返還已收取的加盟費。那么,特許人違反“兩店一年”及“備案”的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嗎?
律師講法:不會。雖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根本區別在于合同的履行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若違反規定后合同繼續履行會導致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則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反之則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那么,具體到本文所說的“兩店一年”以及“備案”制度,實際上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為進一步規范特許經營行業而對特許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而特許人是否具備特許資質并不能通過是否擁有“兩店一年”及是否“備案”來進行判斷,最根本的還是要看特許人是否擁有能夠許可他人使用的特許經營資源并進行相應的經營指導,且違反上述規定也并不會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條例》中的“兩店一年”以及“備案”條款應屬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應通過條例中規定的相應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預,而不應當然地影響合同的效力。
但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具備兩店一年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許人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