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位加盟商的咨詢,他是于2018年6月加盟了河北秦皇島一家餐飲公司,做某雞排餐飲項目。在合同簽訂且交納了全部加盟費6萬元后,公司一直未能完成選址服務,后來這位加盟商了解到公司配送的設備也基本沒有,物料價格也大大高于市場價格。發現問題后,他及時聯系公司,卻發現公司已經停業并且注銷工商登記了,這顯然是個“加盟陷阱”。加盟店還未開成,特許企業就注銷了,如何維權呢?
當然,直接起訴這家餐飲公司是不可能的,因為主體已經不存在,不符合訴訟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起訴該公司注銷的清算組成員,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以及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當公司出現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以及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等四種法定解散情形時,公司必須在上述情形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解散情形時,為終結公司與其他人的法律關系,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的制度。公司必須經過合法清算才能注銷,這是一項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注銷前其清算組必須依法履行通知債權人和公告義務,此兩項義務缺一不可,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本案中,該秦皇島餐飲公司顯然未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