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飲加盟合同中,特許人基于其強勢地位通常會設置這樣一個條款,即:“一旦加盟商領取培訓資料或參加授課培訓,無論加盟合同因何種原因終止、解除,已交納的加盟費不予返還。”在發生加盟糾紛后,特許企業經常拿此“約定條款”打壓加盟商,很多加盟商也因此放棄了訴訟,不得不作出讓步和妥協。
那么,這樣的“概不退款”約定是否有效呢?且看南京法院的判例如何處理的。
在陳巍鋒與南京天糧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2015)寧知民終字第32號)中,陳巍鋒以南京天糧公司根本違約為由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加盟合同,并要求南京天糧公司返還加盟費,天糧公司即以上述“概不退費”條款進行抗辯。
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雖涉案合同第4條第1款載明,一旦自甲方領取培訓資料或參加授課培訓后,即表明乙方為此項目投入了實際的經營指導與技術支持,甲方已獲得乙方的核心秘密,甲方因任何情形出現導致合同的解除、終止,技術轉讓費均不予退還。但本院認為,首先,該條款系格式條款,且南京天糧公司也未提供相關培訓資料以證明其內容屬于不為他人所知的核心秘密。其次,商業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參與商業特許經營的目的系取得特許人的經營資源的使用權,而不是相關資料的知悉權。在商業特許經營中,不能因為特許人向受許人披露了相關資料,就視為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最后,導致本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事實發生在涉案合同簽訂之前,即陳巍峰領取培訓資料之前,而非發生在領取培訓資料之后。故南京天糧公司向陳巍峰披露相關資料的事實無法阻遏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事實。綜上,南京天糧公司可以禁止陳巍峰使用及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培訓資料,但不能以此免除其返還相應已收取費用的責任。”
通過上述裁判理由可知,特許企業單方面設定的“一經領取資料和接受培訓費用概不退還”的霸王條款是無效的。合同約定只是形式約定層面,合同的履行卻是實體問題。合同義務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程度要結合合同性質和相關事實證據進行認定,并不是僅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認定。所以,廣大加盟商在遇到這樣的“霸王條款”時,也不要過于擔心,畢竟法律適用不是特許人說了算,法院才是最終裁判者,要勇于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