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期六公司)(甲方)與閆某某(乙方)簽訂的《星期六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乙方經過對甲方的經營資源、經營理念、產品狀況、后續服務等多方面了解表示認同,向甲方申請經營星期六兒童烘焙主題樂園項目;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開業企劃書,指導乙方做好相關開業準備;甲方免費提供店面設計方案、部分開業VI形象、經營指導手冊……
上述涉案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約。閆某某提交了一本宣傳冊,認為星期六公司虛假宣傳構成欺詐,宣傳冊倒數第二頁總部保障、八大金牌體系都沒有。閆某某主張星期六公司存在多處欺詐及違約行為,致使其無法繼續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并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退還其加盟費、設備款、材料費并賠償其運營費、物流費、裝修費及房租等經濟損失。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閆某某與星期六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星期六公司系將其擁有的與“星期六”品牌相關的經營資源授予閆某某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使用,并提供經營模式和營業形象方面的指導,符合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
閆某某指控其自星期六公司處取得的宣傳冊存在欺詐,星期六公司稱該宣傳冊并非其制作提供,但是從一般常理來看,案外人及閆某某不具有為星期六公司的企業經營和宣傳制作涉案宣傳冊的動機和可能,故本院有合理理由相信閆某某自星期六公司處取得了該宣傳冊。但是從閆某某指控的內容來看,該些內容并不屬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理由或者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產生重大的影響,故該份宣傳冊應視為要約邀請,其內容并不構成對閆某某的欺詐。
案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到期后指控特許人提供的宣傳冊存在虛假宣傳并主張其構成違約的典型案例。本案典型意義如下:
第一,明確合同締結前特許人向加盟人提供的宣傳冊,應視為要約邀請。若加盟人指控的宣傳冊內容對合同訂立未產生重大影響,且在加盟人于締約前已對特許人的基本情況、經營資源、經營理念、產品狀況、后續服務等進行了全面、深入了解的背景下,不應認定因特許人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若宣傳冊中說明、承諾的內容,對特許經營合同訂立產生重大影響,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說明、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背景下,特許人應當充分、善意的披露相關材料。該案反映了在因特許人未盡到披露義務導致違約的條件下,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加盟人利益的保護。該案也反映了特許人為了獲取加盟費而夸大宣傳的現象,提示特許人如實客觀地進行廣告宣傳,也警示加盟人全面了解,嚴格審核特許人披露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