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小姐自大學畢業后,長期在蘇州某臺資企業工作。她一直有一個創業夢想——開一家屬于自己的奶茶店。2016年9月,賈小姐與杭州AAA奶茶有限公司簽訂了《奶茶技術服務合同》。根據約定賈小姐獲得了AAA奶茶品牌蘇州市相城區的代理權。奶茶店開業后,生意非常冷清,與當初加盟總部宣稱的銷售額相差甚遠。與此同時,她獲悉,加盟總部發布的廣告“健全的加盟體系,全國唯一”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虛假宣傳,處以罰款800元。賈小姐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退回加盟費。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叔評析
“健全的加盟連鎖體系,全國唯一”的廣告宣傳語,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虛假廣告,但并不必然構成民事欺詐。賈小姐作為理性的投資者,應對欲加盟的連鎖經營項目的品牌、經營模式、投資回報等多種因素予以綜合考量,涉案加盟合同中亦對費用和期限、商標的使用、門店形象、開業培訓和指導等予以了詳細約定,故AAA公司宣傳冊中“健全的加盟連鎖體系,全國唯一”的宣傳語并不是導致賈小姐加盟的決定因素,即該廣告語的宣傳與賈小姐決定簽訂涉案特許經營合同之間并不存在的因果關系。綜上,賈小姐認為AAA公司的虛假宣傳構成欺詐,進而要求撤銷涉案特許經營合同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未獲得法院的支持。
連叔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認定欺詐需要滿足欺詐的故意、欺詐的行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及欺詐行為與錯誤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
很多創業者在發生加盟糾紛后,一看到“虛假”二字馬上就想到了“欺詐”,并想以此為由撤銷合同。事實上,我們平時生活中認為的“虛假信息”,并不一定會由此認定為欺詐。只有當虛假信息足以影響創業者作出加盟的決定時,才會認定為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