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先生2015年4月與加盟總部四川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加盟總部授權石先生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開“譚氏紙包魚”加盟店。石先生向加盟總部支付了38000元加盟費。
初次創業的石先生,花了兩個多月的時間選址、裝修、采購物資后,“譚氏紙包魚”加盟店終于在2015年7月開業了。然而門店開業后,生意一直冷清,多次向總部反應后,總部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支持。9月份,石先生發現在不到200米的地方,也開了一家“譚氏紙包魚”加盟店。石先生多次要求總部予以解決,但總部推諉并否認加盟之事,稱其只為傳授普通技術。石先生認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加盟總部沒有完全披露自己企業品牌的信息,也沒有對石先生傳授經營管理理念,更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石先生加盟信息,口頭承諾自己會盡到所有義務,有重大誤解。合同簽訂后,石先生選址、租房、裝飾等加盟總部均未給與任何幫助和支持,違背加盟規矩,嚴重違背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之規定。因此,石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依法撤銷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2、返還加盟費38000元。
法院判決:撤銷《加盟合同》,返還加盟費38000元。
律師評析: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人的注冊商標、持續提供產品服務、經營指導等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因此,在合同簽訂前,特許人應當如實告知被特許人與特許經營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擁有的商標是否為注冊商標,是否符合”兩店一年”的條件,是否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以及提供的經營模式等。這既是行政法規規定特許人應當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也是特許人履行合同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雙方訂立的合同只明確約定提供店頭裝潢設計方案及參加培訓學習,沒有約定經營指導、產品的標準要求、產品的推廣與宣傳等;也未有證據證明其在合同簽訂前向石先生如實進行了信息披露和其符合“兩店一年”的特許經營條件,并已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能夠查明的也就是加盟總部提供了“譚氏紙包魚”這個品牌和教授了技術。加盟總部的上述行為雖不足以認定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但至少表明其故意隱瞞了與特許經營有關的重要信息,造成了石先生在簽訂合同時的重大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規定,石先生有權要求撤銷合同。
合同撤銷后,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加盟總部應當返還相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