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莫先生加盟了一家小吃店。他與加盟總部的《加盟合同》第十條約定(打印字體),加盟總部不得在同一條街1000米內開設同品牌的小吃加盟店或者直營店。同時又在旁邊手寫“同一步行街內的300米內不得開設加盟店或直營店”。合同第十八條合同補充事項空白橫線上,又手寫“給予加盟店5公里區域輻射范圍的商圈保護”。莫先生小吃店開業后不久,1.5公里處又出現一家加盟店。另外,莫先生為適應當地市場自創了幾個菜品。
2015年8月莫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6萬元加盟費、賠償25萬元損失。同時,加盟總部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4.5萬,賠償損失15萬。
二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1.5萬。
一審、二審結果為什么會如此天差地別呢?
主要原因在于兩個法院對誰構成違約認定不一樣。
一審法院認為加盟總部違反了商圈保護義務,擅自授權他人近距離開設小吃店,導致合同解除。至于加盟總部以莫先生小吃店多了幾個菜品為由判定莫先生小吃店違反合同約定從第三方進貨,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此,加盟總部應退還莫先生加盟費并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商圈保護,協議最初約定的是1000米,后來改為了300米和5公里。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應按最初的1000米執行。因此莫先生以總部違反商圈保護為由解除合同的請求,未得到支持。另外,法院認為從莫先生的菜品與加盟總部的菜品差異來看,認定莫先生從第三方進貨。基于此,法院認為是因為莫先生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所以只需退還剩余部分未用的加盟費,不必賠償損失。
這個案件至少給我們帶來以下幾點啟示:
1、商圈保護約定要具體、準確。
或許我們可以大概推斷,莫先生當時與小吃店加盟總部談的時候,極有可能是談到了5公里,否則不會寫上去。那為什么二審法院沒有支持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雖然最終把五公里寫入了合同,但因為變來變去,都不知道最終適用哪個范圍了,1000米?300米?還是5公里?已經說不清楚了。所以最終二審法院還是回到最初的印刷字體1000米去。
看到這里,大家基本上是明白了,其實是莫先生在簽約時沒有規范操作導致這個后果。正確的變更合同條款的做法是在合同空白處寫上:“本協議第X條變更為:商圈保護范圍為以乙方(加盟商)加盟店為圓心,5公里為半徑的區域,任何商圈保護約定本約定沖突的,均以此約定為準”,并讓加盟總部在這個條款上加蓋公章。一個事項就在一個地方填寫,不要多處填寫以免沖突。
2、產品創新、調整要有理有據
實事求是地說,很多加盟商都有過產品(即上述案例中的小吃店菜品)創新、調整的經歷。但我們在創新、調整的過程中盡量做到與加盟總部事先溝通,并保留好溝通的相關證據。這樣后續一旦雙方鬧翻,可以居于有利地位。
莫先生敗訴,一般人都會認為是由于簽約失誤造成的。但我認為這個案件帶給廣大創業者更深層次的啟示是,加盟創業過程中需要不斷提高法律意識,把風險防范放在前面,后面可能發生的損失就會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