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王艷與娜娜麗人美容美體中心(營業執照為個體工商戶)簽訂了《娜娜麗人瘦身連鎖加盟合作經營合同書》,該合同第三條授權中約定,加盟總部娜娜麗人美容美體中心書面授權王艷在河南省省鄭州市春城街6—11商鋪以“娜娜瘦身”加盟連鎖店形式進行經營,合同授權使用期限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加盟總部負責提供加盟連鎖店經營的相關資料,提供加盟連鎖店面形象設計,裝修方案,以及開業后技術培訓、市場宣傳推廣、拓客培訓等工作,負責加盟連鎖店貨品配送(設備器械標準配置:30萬配送一期主機3臺,副機、蒸倉各三套,脂肪秤一套)等。王艷根據合同約定,分兩次向加盟總部支付了45萬元加盟費,并為經營店鋪花費租賃費4萬元、裝修費22萬元。
美容店開業后,經營狀況不佳,王艷多次要求總部派員來輔導以提升經營業績,但總部都敷衍了事,或者派來的人員并未提供實質有效的指導。這種狀況持續半年了,眼見巨額投資就要打水漂了,王艷開始研究當初簽訂的合同,發現加盟總部只是一個個體工商戶,并不是企業。通過咨詢專業律師獲悉,個體戶不得作為加盟總部(特許人)。
在多次交涉無果后,王艷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退回加盟費45萬元,賠償損失26萬元。
法院判決:確認合同無效,退還加盟費45萬元,賠償損失2萬元。
律師評析: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而娜娜麗人中心的主體性質為個體工商戶,其沒有特許人的經營資質,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因娜娜麗人中心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與王艷簽訂的合同為無效的合同。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王艷要求退回45萬元加盟費,賠償26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加盟總部娜娜麗人中心沒有資質,誘使王艷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其當然有過錯。同時,王艷作為一個成年人,在沒有充分了解、掌握相關特許加盟項目信息、客觀認識商業經營風險情況下,即與娜娜麗人中心簽訂涉案合同,也應負有一定責任。因此按照公平原則和雙方過程程度,加盟費返還,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至于賠償損失,一方面王艷自身有過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另一方面需要通過舉證去證明損失,舉證不足的話將可能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由于王艷未能舉證證明其損失26萬元,所以最終法院只支持了2兩萬元的損失。
這個故事給廣大加盟商的啟示是,在加盟前一定要查清楚加盟總部的資質,資質存疑時一定要慎重。另外,從加盟考察開始就要有證據意識,收集全過程的證據,萬一哪天要打官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