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4年8月19日,原告郭燕、井艷與被告南京市下關區舌尖上面館簽訂《加盟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加盟被告開設的門店,使用被告授權的品牌商標“面千湯面”及經營被告許可范圍內的產品,合同期間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被告于開業前應當對原告后場操作人員進行為期一月的技能培訓,對前場服務人員及收銀員進行崗前培訓;向原告提供管店系統,門店規章制度;對原告的日常經營作不定期的回訪,確保產品口味與總店的一致性,并應當定期舉行店長研習會議。合同簽訂后,原告足額支付了加盟金50000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元,在被告的推薦下承租了位于南京××的商鋪。但店面自開業以來,每月均處于虧損狀況,原告被迫在經營一年后關門歇業。事后,原告發現被告系個體工商戶,不具備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主體資格,也不符合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
原告郭燕、井艷遂起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1、判決原、被告簽訂的《加盟合同書》無效。2、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的履約保證金10000元,加盟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計算標準,自2013年11月9日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3、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20500元(含房租250000元、裝修費157000元、創業貸款利息135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審理結果:
本案經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法院一致認定:
1、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本案涉及的是商業特許經營。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被告舌尖上面館將其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原告使用,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加盟金。雙方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約定的內容、經營模式等符合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但當事人從事特許經營行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被告舌尖上面館系個體工商戶,不具備作為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的主體資格,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被告簽訂的《加盟合同書》應屬無效。
2、關于被告應否返還原告支付的費用及賠償損失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導致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不具備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原告簽訂合同時雖然也未盡到注意義務,但被告對合同無效應承擔主要責任。對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綜合考慮合同訂立和實際履行情況及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返還的數額。雖然原告支付的加盟金50000元,是基于為獲得商標及相關加盟店的經營而付出的對價,被告在原告經營初期實施了一些行為,但在被告給予原告更多的經營指導方面,如“對原告日常經營不定期的回訪,幫助原告確保產品口味與總店的一致性、定期舉行店長研習會議”等,缺乏充分證據證明,2015年2月后雙方就湯料配送等產生問題。因此,本院酌定上述因素及當事人實際經營期限,被告的過錯程度等,酌定被告返還加盟金48000元。關于履約保證金10000元,因合同無效,被告應全額返還原告。
對于損失賠償問題,因原告所主張的房租、裝修費、創業貸款利息等費用,均系原告經營所需的正常投入,亦屬于經營風險,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損失數額,也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因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損失。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