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2日,原告黃某與被告南京XXX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該企業管理公司授權黃某在湖北省武漢市某區開設“鋼管廠五區小君肝串串香”餐飲店,并為黃某提供技術服務,支持黃某選址及開店經營。合同期限為2年,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2日,2年后免費續約。為履行上述協議,黃某向該企業管理公司支付了設備、技術培訓等投資費26000元、管理費3000元、保證金10000元、貨款30060元,合計支付69060元。
然而,項目合作款支付后,該企業管理公司未對黃某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技術服務,而且開店成本與該公司當初承諾的差距甚大,黃某也無經濟能力再繼續開店。故黃某向公司提出解除該加盟合同,要求退還加盟款項。但幾經溝通均遭拒絕。黃某出于無奈,遂委托本律師依照法律程序處理。
二、辦案過程
黃某在向本律師咨詢時,心里還是很忐忑,其認為是自己違約,而合同中又約定了“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終止費用概不退還”。
本律師在黃某提供的合同等資料后,告知黃某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需要遵守國家關于特許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后,本律師第一時間在國家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商務部特許經營管理系統進行了查詢,發現該企業管理公司在簽約時注冊時間不足一年,不可能有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且無任何特許經營備案記錄。而且,該公司在合同后從未向黃某披露關于其注冊商標、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審計情況、訴訟情況等所有商務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
結合查詢的情況,本律師再次告知黃某,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這家公司不具備提供特許經營的資質要求、經營資源和服務能力,未按規定進行特許經營備案和信息披露,其缺乏相應履約能力,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黃某據此即可解除合同并主張退款。而同時,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黃某在未實際開店的情況下,還享有合理期限內的單方合同解除權。因此,無論依據哪條法律規定,黃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主張都是正當和合法的。
在聽取了本律師的案情分析之后,黃某懸著的心終于放下了,當即委托律師,并要求立即啟動訴訟程序。后,經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受理和開庭審理,在事實證據和法律面前,被告該企業管理公司態度終于轉變。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黃某考慮到時間和訴訟成本因素,與被告達成了調解,最終該企業管理公司向原告黃某一次性退款61000元。本案也得以順利結束。
三、辦案心得
在特許加盟領域,加盟商是弱勢群體,正是因為如此,法律對于加盟商有了特別的傾向性保護。如果不慎錯誤加盟,合理運用法律武器,及時解除加盟合同,還是可以最大程度挽回損失的。
您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