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李某與萬達智源(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智源公司)簽訂了《匯伯人才網代理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萬達智源公司授權李某在臨沂市獨家經營匯伯人才網相關業務。萬達智源公司提供匯伯人才網既有的招聘服務產品及網站排名優化技術、培訓、運營,協助李某進行推廣和品牌宣傳。李某訴稱萬達智源公司無力為匯伯人才網臨沂分站提供網絡優化排名服務,導致匯伯人才網臨沂分站無法獲取客戶,經營陷入困難。同時,萬達智源公司未在其注冊的經營地址上經營,沒有技術團隊為匯伯人才網各加盟分站提供網絡優化排名服務,而且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萬達智源公司的特許經營行為嚴重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規定,故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并賠償損失。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萬達智源公司雖未及時進行特許經營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萬達智源公司在合同簽訂后,通過微信對李某的經營進行指導及發送相關經營文件,并在合同履行之初幫助李某在百度搜索上排名優先,已履行合同約定的基本義務。在特許經營中,雖然被特許人需特許人的幫助及指導進行經營,但被特許人的獨立經營亦是特許商業經營活動的重要特征,故是否排名優先除萬達智源公司幫助外,自己的經營也是必要的,李某以萬達智源公司未按照約定將其在百度搜索上優先,即認為萬達智源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主張,且優化排名并非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即使沒有優化排名,也不能構成根本違約。李某以萬達智源公司在北京登記注冊的經營地點無工作人員為由,認為萬達智源公司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據證據表明,萬達智源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組織微信群,在微信中進行經營業務指導的情況來看,微信指導工作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李某庭前曾向萬達智源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書,現萬達智源公司亦要求解除合同,符合雙方協議一致解除合同的條件。據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案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特許人因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如未依照規定(需核實)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并處以相應的罰款。鑒于該條例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如果特許經營合同違反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才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而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只產生取締、處罰等管理后果,不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前述條例的該項規定正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即違反備案的管理規定會產生行政處罰的法律效果,但并不直接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特許經營合同備案與否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特許人應當按照該法規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否則將承擔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時,對自己可能遇到的商業風險也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