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5年12月22日,劉某與北京博師育才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師育才公司)簽訂了《博師育才保目標合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為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合同簽訂后,劉某認為博師育才公司存在工作人員擅自更改建校地址、合同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差別巨大、博師育才公司義務約定不明確、“保目標”目的無法實現等問題。劉某認為若依合同履行,其除去損失加盟費外還將承擔巨大的前期投入,且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據此在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前提下,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終止合同。博師育才公司不同意解除該合同。劉某起訴要求撤銷《博師育才保目標合盟合同》,博師育才公司返還其25萬元加盟費、1萬元保證金。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博師育才公司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博師育才保目標合盟合同》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一般性條款,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已經著手準備履行合同,其間也發(fā)生了一定費用,但是尚未實際履行合同,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被特許人享有單方解除權,故而劉某有權利要求解除該合同。庭審過程中,劉某表示合同解除后,如被告發(fā)生了其他費用,不超過一萬的情況下,同意按照一萬元計算。據此,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博師育才保目標合盟合同》;博師育才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返還劉某25萬元。博師育才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案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特許人依據法定“冷靜期”條款要求單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合同簽訂后,尚未實際履行合同前,被特許人“后悔”的情況,而《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了“冷靜期”條款,即賦予被特許人在特定條件下?lián)碛腥我饨獬臋嗬藭r被特許人享有單方解除權且不以對方違約為前提。特許經營關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通常需要被特許人在初期投入加盟費、保證金、培訓費、裝修費等高額費用,特許經營項目的長期經營不僅有賴于特許人具備良好的資源價值和服務支持,也需要被特許人對加盟的項目有一定了解和專業(yè)能力。在實踐中,不乏被特許人對加盟項目乃至被特許人缺乏相應了解,僅因廣告宣傳而一時沖動加盟的情況,然而特許經營項目能夠做到持續(xù)盈利,通常需要較長的培養(yǎng)期和前期的大量資金投入,經營初期不能很快實現盈利是正常現象,故而《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冷靜期”條款,能夠有效防控經營風險的擴大,不僅有利于及時限縮被特許人的營業(yè)損失,也有利于特許人在相應區(qū)域內尋找更為合適被特許人開展的特許經營活動,防范經營資源低效運作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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