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與位于杭州余杭的某特許人就其旗下某快餐品牌簽署了單店特許經營加盟合同。
合同簽署后的一周左右,李先生發生位于杭州的幾家該品牌快餐加盟店的生意非常不好,與當初特許人商務人員在招商中描述的完全不一致,因此想退回加盟費。與商務人員多次溝通后均無果。于是,李先生找到我們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要回加盟費。
經調查了解,該特許人其他有多個餐飲品牌在進行特許加盟經營活動,其中該品牌快餐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尚未到達“兩店一年”的要求。
法律風險
(一)行政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兩店一年”)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二)民事責任
首先,涉及到未滿足“兩店一年”的條件,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署的《商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會給出一個直接的回答“合同無效”。
為什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中第五項是“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效力級別上屬于行政法規,所以推導出合同無效的結論。
這種法律邏輯推理過程沒有問題,但是忽視了“大前提”,所以分析得出的結果也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兩店一年”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結果并不會導致合同的無效。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裁判中都是采取了這種觀點。(這是我想作特別強調說明的)
其次,按照上面的分析以及司法實踐,是不是意味著特許人在“兩店一年”的規定上可以為所欲為?
我的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被特許人在碰到這樣的情況,當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如果特許人在《商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簽署過程中,沒有向特許人如實告知或故意隱瞞沒有達到“兩店一年”規定要求的事實,被特許人在合同簽署后,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關于“可撤銷合同”第二款第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已經簽署的《商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
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會得到認可的。
合同被撤銷后,相關法律后果承擔的問題就來了。該如何承擔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規定:加盟費得返還,同時還得承擔被特許人(加盟商)因此造成的店鋪租金、裝修、設備和材料等損失;當然了,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要承擔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認定特許人承擔絕大部分損失的。
法條索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上面有關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分析,我相信大家對特許人違反“兩店一年”的規定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應該有了一個較為全面和正確的認識了。
正確理解“兩店一年”
(一)兩店
這里的“兩店”,當然指特許人擁有的兩家直營店,而非加盟店。
這里的“擁有”,包括全資擁有,也包括控股擁有,同時還包括通過關聯公司的方式間接擁有。
大家可能會問:什么是“通過關聯公司的方式間接擁有”?
就這個問題,我簡單作個列舉:
1、特許人母公司直接或通過控股方式擁有的直營店;
2、特許人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擁有的直營店;
3、夫妻開設的個體工商戶直營店。
(二)一年
這里的“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定的特許產品或服務的持續經營時間滿一年,通常從店鋪開業開始計算;不是指特許人企業成立滿一年,更不是特許人從事其他的產品或服務滿一年,通俗地理解就是“同一品牌”的直營店。
(實踐中,大家通常會對“一年”的規定產生錯誤的理解。借此機會,我向大家作個特別說明和強調。)
最后,還要強調一點:特許人滿足了“兩店一年”要求直營店,并不意味著分特許人(二級加盟商)可以適用。分特許人如果要進行二級特許經營許可,必須得擁有屬于自己的“兩店一年”的直營店。
如何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1、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后,及時向商務部門提交特許經營備案。
2、未滿足“兩店一年”標準要求,但是具備了其他條件需要進行商業特許經營的,一定要向被特許人進行披露和告知,不得故意隱瞞,否則將會面臨合同被撤銷的法律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