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規定被特許人應以顯著方式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如未按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被特許人應向消費者明示其真實姓名、標記、有效聯系方式和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法律賦予消費者以知情權,作為相對方的經營者即有義務提供相關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中具體列舉了知情權的內容,即“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作為直接面對消費者的主體,《消法》未明確規定經營者應將其自身情況告知消費者,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十九條中規定了經營者對自身基本情況的明示義務,即經營者應以消費者易于識別的方式明示其真實名稱、標記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義務。對于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被特許人),除應標明經營者信息外,還應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二、被特許人的明示義務在部分省市已有明確規定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特許經營期限、經營項目等事項。”對于前述地方的被特許人,應予以注意。
三、明示商業特許經營關系有助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真實經營能力
此規定意味著被特許人應將最終責任承擔者的真實身份向消費者明示,即明確告知消費者某品牌的真實經營者不一定是某品牌的享有者。舉個例子:同樣的肯德基餐廳,有可能是百勝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的(百勝咨詢成立于2007年之前,作為特許人不需有直營店。這里僅為方便說明,百勝咨詢是否有直營店未查證),也有可能是“老王”經營的。如果是老王經營,則老王就是被特許人,應當公布其實姓名、標記和有效聯系方式,并公布作為特許人的百勝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的名稱的標記。對于肯德基這樣的知名品牌來說,也許“老王”經營和百勝咨詢經營并無太大差別。但對于一些剛成立或并非很知名的特許經營品牌(體系),由誰經營消費者還是應該多考慮考慮的。
四、被特許人未明示其與特許人的特許經營關系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如被特許人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姓名和標記的,有關部五門可責令其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處罰標準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但《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處罰標準則顯得缺少彈性,依據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處罰標準直接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無警告或較低的罰款金額予以緩沖。山東省的被特許人可得小心了,這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筆不小費用。
五、相關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和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以消費者易于識別的方式標明經營者的真實名稱、標記和有效聯系方式。 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
第五十八條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 ……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核驗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