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案號:(2019)浙0109民初13764號
原告:鞏XX
被告:杭州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9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服務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甲方自愿選擇乙方為甲方餐飲項目(“小庭找茶”)提供區域運營指導,即乙方為甲方在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行政區劃范圍內設立的所有自營餐飲項目提供運營指導服務。自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250000元;該費用包括運營指導費75000元和核心技術費175000元。本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自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扣除核心技術費,退還運營指導服務費等內容。原告于合同簽訂當日向被告支付代理費250000元。
后原告發現:被告不擁有“小庭找茶”商標權,原告加盟后使用這個商標會產生侵權等重大風險;被告未擁有經營一年以上的兩家直營店;被告沒有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被告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原告披露項目的重大經營信息;還向原告披露“小庭找茶”品牌與“一點點奶茶”是同隸屬于臺灣五十嵐集團的虛假信息,誘騙原告簽約。最終原告未實際開展經營,并于2019年8月12日書面通知被告要求行使法定單方解約權。現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合同書》;2、被告返還原告加盟費250000元。
二、法院裁判: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涉案《服務合同書》的約定條款及履行情況來看,本案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涉案《服務合同書》依法成立并有效。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是條例賦予被特許人的法定解除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涉案合同約定“一旦自原告收取核心技術資料后,即表明被告為此履行了相應服務,原告已獲得被告的核心機密,無論任何情形出現導致合同的解除、終止,核心技術費均不予退還”,該條款為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排除原告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被告不宜在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期限內將經營所需資料以郵件的方式發送給原告,現原告在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期限內主張解除上述涉案合同,由于原告未接受被告的任何培訓,且受到郵件后也未開展實際經營,即并未對郵件內的經營所需資料進行使用或披露,被告無權扣除核心技術費。因原告明確不再繼續經營涉案項目,故涉案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合同書》;
2、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代理費250000元。
三、律師評析:
本案是本律師代理加盟商在法定“冷靜期”內行使單方解約權的典型判例之一。本案中原告在簽約后幾天的時間就咨詢了本律師,本律師詳細地和其講述了商業特許經營的相關法律規定,并指導其在第一時間正確發函通知公司解約、及時立案訴訟,最終獲得法院全部支持。在此,提醒加盟商注意的是,如果發現遭受加盟欺詐,一定要第一時間找專業律師咨詢,維權要及時,不要陷于特許人的拖延戰術之中,以免錯失最佳維權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