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商業特許經營(連鎖加盟)合同糾紛及疑問
1、以未經注冊的商標作為經營資源對外進行特許經營的,導致的糾紛;
2、特許人擅自扣留被特許人營業收入,導致的糾紛;
3、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導致的糾紛;
4、簽署非特許經營協議,例如技術咨詢協議、培訓協議等,導致的糾紛;
5、被特許人已經實際掌握特許人的經營資源,是否可以依據冷靜期條款解除合同?
6、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概不退還加盟費”條款,是否有效?
7、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的特許人所簽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有效?
8、特許人信息披露虛假,被特許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9、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是否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二、常見商業特許經營(連鎖加盟)糾紛裁判要旨
1、以未經注冊的商標作為經營資源對外進行特許經營的,其相關特許經營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企業以其商標作為商業特許經營資源對外進行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其擁有的商標應為注冊商標。企業如果以未經注冊的商標作為經營資源對外進行特許經營的,其相關特許經營行為無效。
2、特許人擅自扣留被特許人營業收入,導致被特許人無法正常營業,經催告后仍未補救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在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中,被特許人系通過運營特許人許可的特許資源取得相應的商業利益,而企業的運營資金直接關系到其是否能夠正常運營。若特許人擅自扣留被特許人經營所獲得的營業收入,導致被特許人無法正常進行商業運營,在被特許人經過催告后,特許人仍未補救其違約行為的,則應當認定特許人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特許人可以主張合同解除。
3、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違反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該條款屬于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非企業主體不具備合法的特許經營合同主體資格,其作為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4、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符合特許經營合同基本特征的,應當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
裁判要旨:對于合同性質的判斷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進行審查。一份合同是否為特許經營合同不應單純以合同的名稱是否包含“特許經營”等關鍵詞加以判斷,而是應當審查其內容是否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特征。
5、被特許人已經實際掌握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不能再依據冷靜期條款單方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被稱為“冷靜期條款”,該條規定被特許人在冷靜期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冷靜期的期限應以被特許人是否已經能夠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只要被特許人實際掌握了特許人的經營資源,處于想利用該資源可以隨時利用,且依據該資源能夠獨立正常經營的狀態,即不能再依冷靜期條款主張解除合同。
6、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概不退還加盟費”條款,無效。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概不退還加盟費”條款免除了特許人的責任,加重了被特許人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應被認定為無效。但被特許人據此主張返還加盟費的,仍應當結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及過錯程度等因素而合理確定。
7、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的特許人所簽特許經營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關于該條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24日給我院的(2010)民三他字第18號《關于不具備“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的復函》中明確指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屬于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并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案件來源: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柳市民三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
8、特許人信息披露虛假,被特許人有權解除合同情形。
裁判要旨:特許人就其核心經營資源方面披露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致使被特許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被特許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
依《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特許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須根據每個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綜合考慮涉及信息是否與核心經營資源有關、與真實情況背離程度、是否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等因素。若特許人披露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致使被特許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被特許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
9、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