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人非法經營負什么刑責?《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相關法律規定: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特許人違法經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破壞了市場秩序,也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對涉嫌商業特許經營犯罪來說,該罪名主要強調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違法經營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包括下列情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5~15萬為情節嚴重,15萬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1~5萬為情節嚴重,5萬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50~100萬為情節嚴重,100萬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10~15萬為情節嚴重,15萬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
3、曾因非法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10萬為情節嚴重,10萬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虛假廣告罪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廣告管理法規及國家的有關廣告的規章制度,主要指《廣告法》。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多虛假廣告,且虛假廣告會給用戶或消費者帶來誤導,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