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投資權益,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的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重點改革工作要點、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規劃、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立法計劃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積極推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的同時,按照急用先行原則,經國務院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第25號令)。
《辦法》總結國內外制度建設和實踐經驗,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體制機制,引導規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深入開展,有利于撬動社會投資,激發社會和民間投資活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成經濟發展“雙引擎”。《辦法》重點突出以下4個方面內容:
突出權益保護,穩定特許經營預期。
切實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是吸引社會資本的重要前提。《辦法》第四條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作為特許經營基本原則之一,第二十七條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突出基本政策導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特許經營者可以通過向用戶收費、獲取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他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取得收益。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因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等情況下,以及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者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了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的優先權。
突出政策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
特許經營項目一般投資大、收益低、周期長,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為此,《辦法》規定了一系列鼓勵支持措施。一方面,規定政府承諾保障義務。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類競爭、財政補貼、配套基礎設施提供等作出承諾。另一方面,完善投融資支持。《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給予特許經營項目差異化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允許對特許經營項目開展預期授予質押貸款。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以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支持項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企業債、公司債等拓寬融資渠道。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政府可以探索與金融機構設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引導基金,并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
突出高效便捷,提高特許經營效率。
為解決實踐中反映的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環節多、審批期限長、程序繁瑣等問題,《辦法》作了以下制度創新:一是簡化審核內容避免重復審查。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規劃選址、用地、項目核準等手續,對前期已經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事項不再作重復審查。二是加強部門協同增進合力。第八條規定政府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政策措施和項目實施,第十三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協調機制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查。三是明確政府協助義務提高效率。《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應當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四是完善機制促進爭議高效解決。《辦法》第六章對爭議解決作了專門規定,強調雙方平等協商,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機構調解作用,提高爭議解決效率。
突出利益平衡,兼顧經營性與公益性。
《辦法》在保障特許經營者取得合理收益的同時,在第五章專章規定了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一方面通過完善行政監督手段,建立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制度,健全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方式,督促特許經營者履行協議義務;另一方面通過規定政府兜底責任,避免特許經營者承擔無限責任進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統籌平衡投資者與社會公眾利益,保障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制定頒布《辦法》,是當前鼓勵社會和民間投資的重要舉措。《辦法》發布后,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給予良好評價,業界認為《辦法》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基本法,為特許經營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落實好政府投資支持等鼓勵措施,大力推動特許經營項目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特許經營項目早日落地,早見成效。同時,將繼續加快推進特許經營立法進程,為特許經營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根本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