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華講特許】機場特許經營的實現方式
時間:[2018-02-02]????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一)機場特許經營的業務范圍
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航空運輸委員會1986年編輯的《機場經濟學手冊》和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發布的《理事會致各締約國關于機場和航路航空導航設施收費的聲明(9082號文件)》中,對機場業務結構的劃分和對“特許經營”業務的建議,結合我國機場現有業務構成狀況及調整趨勢分析,可以對適用特許經營的機場業務范圍進行界定如下: 1、與航空運輸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主要有:航空油料業務;航空配餐業務;飛機地面服務業務;航空貨站業務。
2、機場衍生業務 。主要有:餐飲業;各種商店(含免稅店);銀行\外幣兌換;出租車服務;汽車租賃;停車場;機場廣告;機場與市區間的公共交通服務;汽油\機動車服務站;美發\理發店;旅館\汽車旅館;非飲食自動售貨服務;貨物集散和倉儲服務;紀念品售賣服務等。總體來說,機場對在機場范圍內開展以上業務可以進行特許經營。
(二)機場特許經營權的授許
機場特許經營權就由機場資源的法定代表者實施授予。法定代表一般為機場當局,即機場管理機構。由承運人和運營商向機場當局提出,機場當局根據經營準入標準及規則對申請人的資質進行審核,對于各個符合經營準入標準及規則的申請人,機場當局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發放許可證,申請人即獲特許經營權。
受許人必須按許可證限定的業務范圍在規定期限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交納特許經營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