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人將投資權、建設權、運營權一并賦予特許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期內應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確定,滿足收回投資所需期限,但一次賦予的特許經營年限最多不超過30年,特許人將特許項目的運營權單獨賦予特許經營者的,一次賦予的特許經營年限最多不超過8年。這是本月起開始執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中規定的。
特許人賦予特許經營權的,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頒發特許經營權證。未取得特許經營權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經營權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式樣。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和出借特許經營權證。
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包括特許經營項目名稱、方式、內容、區域、期限;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標準以及保證持續提供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的措施;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設施、設備的權屬、處置、移交、養護、維修與更新改造等12項內容。
特許人撤消特許經營權或辦理注銷特許經營權手續前,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特許經營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特許經營者對特許人作出撤消、注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特許經營協議終止的,終止前特許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特許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設施、設備,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注:特許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經營組織。
特許人,是指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作出特許經營決定的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