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作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并可由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案情簡介:
2005年3月,工程公司以其對水務公司的特許經營權為水務公司向銀行的3000萬元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市建設局在質押擔保協議上蓋章并同意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
①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系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運營和維護,并獲得相應收益權。污水處理廠運營和維護屬經營者義務,而其收益權則屬經營者權利。由于運營和維護并不屬可轉讓的財產權利,故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實質上系該項目收益權質押。
②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雖系將來金錢債權,但其行使期間及收益金額均可確定,屬確定的財產權利。本案訟爭質押擔保簽訂時,盡管當時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可質押,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與公路收益權性質上相類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明確公路收益權屬依法可質押的其他權利,故與其類似的污水處理收益權亦應允許出質。另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9月29日轉發的《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中提出,“對具有一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首次明確可試行將污水處理項目的收益權進行質押。《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因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亦可納入依法可出質的“應收賬款”范疇,故訟爭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作為特定化財產權利,可允許其出質。
③因收益權已納入《物權法》“應收賬款”范疇,故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出質登記,質權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在《物權法》施行前,故不適用《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的統一登記制度。因當時并未有統一的登記公示規定,故參照當時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利害關系人可通過其主管部門了解該收益權是否存在質押之情況,該權利即具備物權公示效果。本案中,市建設局在《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上蓋章,故可認定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的主管部門已知曉并認可該權利質押情況,有關利害關系人亦可通過市建設局查詢了解訟爭污水處理廠有關權利質押情況,即本案訟爭權利質押已具備公示要件,質權已設立。
④《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具體規定權利質權具體實現方式,僅就質權實現作出一般性規定,即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對該金錢行使優先受償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況且收益權均附有一定負擔,且其經營主體特定,故依其性質亦不宜拍賣、變賣。判決水務公司償還銀行借款本息及律師費,銀行有權直接向建設局收取應由建設局支付給水務公司、工程公司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該服務費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
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質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在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情況下,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