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
時間:[2019-05-08]????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第一網??點擊:
一、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享有法定的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甲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并受到乙方支付的加盟定金之日起1個月內(加盟保留期),保留乙方在本協議約定區域商圈內的優先被特許資格”。如甲方未盡到審慎的義務,未對乙方所在商圈區域內已經存在其他特許經營店鋪的信息進行披露,導致乙方根本不能在商圈區域挑選出合適的店鋪進行經營。因此甲方導致乙方簽訂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因此,乙方享有該法定解除權。
二、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享有單方解除權。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三、格式特許經營合同部分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特許經營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特許人責任、加重被特許人責任、排除被特許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