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特許經營合同,本質上依然是合同,合同都會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在特許經營合同過程中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與普通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太大區別。
所以,我們先來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需要向信賴利益受損方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概念可以了解到,締約過失責任有四個明確的特點:
1、 該責任產生于合同訂立階段;
2、 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
3、 要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前提是守約方信賴利益受到損失;
4、 責任承擔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為限,沒有超出范圍的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常見的產生原因有兩種;一種是惡意磋商;另一種是未盡信息披露義務。
惡意磋商行為在商業領域很常見,因為很多商家的認為只有寫在紙上的才是大家都遵守的契約,雙方沒簽合同不受拘束,說什么都不算。
所以,很多商人將惡意磋商當成了一種商業競爭手段,這些商家往往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惡意磋商,等到對方錯過與他人合作的最好時機,馬上拔腿走人,影響交易秩序和市場環境,現在的合同法因此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來規制。
未盡信息披露義務是指一些合同交易中,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義務向對方說明與交易相關的信息,但是為了達成簽訂合同進行交易的目的故意隱瞞這些信息,導致對方接受有瑕疵的履行。
所以,締約過失責任要對這種不誠信行為進行規制。
二、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容易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一方是特許人‘’特許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常見的有兩個,一個是不盡選址義務;二是不進行信息披露。
不盡選址義務來自于磋商過程中,如果特許人和意向被特許人達成初步簽約意向,一般特許人都會承擔配合意向被特許人選址的義務,而且往往簽訂類似于《加盟意向書》一類的文件確定雙方最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條件。這樣一來,如果特許人與意向被特許人簽訂了《加盟意向書》一類的文件,但是最后卻沒幫助意向被特許人選址或者在意向被特許人的意向加盟地址與其它人訂立特許經營合同,都會導致特許人違反先合同義務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不進行信息披露,來自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特許人應于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前至少30日向被特許人披露特許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如果特許人未盡此項信息披露義務,就意味著對自己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信息披露義務的違反除了要被商務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另一方面被特許人往往會要求解除合同,然后要求被特許人承擔損失。
三、如何避免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1、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規定,一份合格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應該從磋商開始就要重視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切莫掉以輕心,認為沒簽合同就不要承擔責任。
2、在于意向加盟商磋商的過程中形成的初步共識文件(如《加盟意向書》)中一定要公平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如果這類共識文件約定了自己的先合同義務,那就應該如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