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特許人往往要承擔為被特許人的新店進行選址、開店的義務。這是特許人在合同中承諾為被特許人提供支持的體現,是維系特許經營體系健康發展的基礎。
特許人的建店選址義務包括的主要內容有:選址、店鋪租賃、店鋪裝修、裝飾設計及施工、辦理證照等。
其中,店鋪選址是最重要的一個支持內容,店鋪所處位置對于后期的影響幾乎是除了產品本身質量外的首要因素。因此,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雙方均會對這個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也是實踐中經常引起特許經營雙方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一些特許人在與被特許人洽談的過程中,為了爭取和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還會承諾房屋租賃義務將由特許人全權負責、承諾被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項目所需的相關許可、證照也全部由特許人幫被特許人辦理。而事實上,這兩類事情變數很大,往往由被特許人的自身條件資質決定。比如一些房東不愿意將店鋪租給個人,因為特許人承諾為被特許人租賃房屋,那么特許人就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被特許人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另外,一些被特許人作為個人沒有條件辦理相關證照,需要簽完合同后成立公司才有資格去辦理,往往導致特許人承諾的幫助辦理相關證照的義務不能履行。但是,這些條款已經寫在合同里,意味著已經成為了特許人的義務,如果特許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就會面臨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此,雖然為被特許人提供選址、建店的幫助和支持雖然是特許經營模式對特許人的必然要求,但是特許人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約定對被特許人在選址、建店方面的具體義務,不要在合同中約定超過自己能力的指導和支持義務。
特許人在建店選址方面比較有經驗,這是事實,但是對于被特許人所在區域的經營環境肯定沒有被特許人熟悉,如果特許人大包大攬,往往讓自己陷入被動局面。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一定要明白自己在建店選址方面的義務僅僅是協助義務,而不是承擔主要義務的一方。
最后還需注意兩點:
1、既然特許經營合同約定了建店選址義務,哪怕僅僅是協助義務也要盡力去履行。不要因為這個看似不起眼的義務往往會帶來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大麻煩。
2、特許人是如何進行建店選址的,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萬一涉及訴訟不至于導致自己舉證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