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經營權招標的具體程序
特許經營的獲得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國家或者是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將一些特殊的行業,或者是特殊的產品交由某些企業特許經營,這是需要申請才能獲得的友誼另外一種方式是有一些企業將。他們企業的知識產權,專利權或者是商標服務產品有償或者免費的提供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一種方式,也是特許經營的方式,招投標不是唯一的方式。
二、特許經營權招標方式
《招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確定的,且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和提供,這樣的工程建設項目則可不進行招標,反之,如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沒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確定,即使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和提供的,這樣的項目也應進行招標。(編者注:選擇投資人的招標,與工程建設的招標,是分開的)這實際上,也從側面說明,不是所有特許經營項目都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也有一些特許經營項目采用其他方式進行。如果所有特許經營項目都是采用招標方式進行的,對此處情形的描述應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成為特許經營權資產的條件
(1)運用所獲取的權利為企業經營服務是其成為無形資產的前提條件,因為某項資產只是使用(或具備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創造出收益,也才能滿足資產界定的要求。所以,對那些企業長期擱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無法再用的權利,一般不認定為特許經營權并作為資產進行管理。
(2)如某種權利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并由于企業發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這種權利為一般企業所通有時,也就不再是該企業的無形資產了。例如航空、鐵路等公共企業經營特許權的取得,幾乎成了這類企業經營的必要條件,而且這類企業的經營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價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督,其原有的壟斷性權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況下,其經營特許權也只能視為一般的企業權利了。因此,能否給企業帶來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業獲利水平的獨占利益(壟斷利益),往往成了鑒別企業某項權利是否屬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的終結條件。此外,企業獲取的不少特許經營權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權經營期限的權利當然不再視為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