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信息披露虛假,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嗎
時間:[2019-03-15]????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第一網??點擊:
特許人就其核心經營資源方面披露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致被特許人合同目的落空的,被特許人可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2011年,文化公司在美國成立,2014年,文化公司在中國通過商務主管部門商業特許經營備案。2013年10月,文化公司以其申請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商號等經營資源與鄺某簽訂加盟合作協議。鄺某為此繳納加盟費37萬元、保證金3萬元、每月3.2萬元房租,后以文化公司在美國繳納年度稅款僅為75美元、其教材宣稱“與全球教育巨頭”合作等宣傳虛假為由,訴請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①依《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特許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須根據每個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綜合考慮涉及信息是否與核心經營資源有關、與真實情況背離程度、是否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等因素。若特許人披露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致使被特許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被特許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
②本案中,文化公司關于其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核心經營資源在來源、教材、所獲榮譽、品牌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實宣傳之處。文化公司嚴重虛構了上述對特許經營活動有重要影響的事實,實質性影響了加盟商合法權益,故鄺某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于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③合同解除后,文化公司依該合同收取的加盟費、保證金應返還。鄺某租賃經營場所長期未開業,產生了租金損失,空置超過3個月,文化公司應予賠償。判決雙方合作協議解除,文化公司返還鄺某加盟費、保證金40萬元,賠償鄺某租金損失9.6萬元、律師費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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