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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騙局
時間:[2013-11-25]????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2012年3月,武漢警方在一家被查處的加盟詐騙公司里展示其在外地打廣告的計劃。 新華社

法治周末記者 肖莎

夢結束得有些突然。

3月31日,段梅麗站在廣東省廣州市東照大廈樓下撥通了110的電話:“我被騙了,我要報警。”

此前的2012年6月21日,在東照大廈門牌號為2001的那間屋子里,段梅麗曾做過一個通過加盟品牌童裝而迅速致富的美夢。

段梅麗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她在此之前多次在電視上看到“××童裝6元店”的廣告,廣告中傳達的“加盟就能快速致富”的信息,吸引她撥通了加盟電話,并最終于2012年6月從家鄉云南到廣州考察。

那時這家童裝的接待人員非常熱心,不僅在段梅麗去之前一個接一個地電話確認,而且當段梅麗到了廣州時,還去樓下接她。

那時,東照大廈2001室的室內有個關于該品牌童裝的展廳。在那里段梅麗看到了很多質量不錯的衣服,卻大都只需要6元、16元、36元。

“接待我的人說,如果我確定加盟,大部分貨物的進價都是一折,這樣銷售和盈利肯定不成問題。”段梅麗向法治周末記者回憶道。

展廳里的實物和接待人員的介紹,讓段梅麗也想到了電視廣告里的內容:“一個普通女孩兒,在加盟后,忙得吃飯的時間也沒有。”

就這樣,段梅麗迅速決定加盟,支付了31800元加盟費,簽訂了合同,等待發家致富。

然而,當收到該公司郵寄給她的服裝后,段梅麗傻眼了:“給我發的貨跟在展廳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樣,就是地攤貨。但是發貨清單上顯示這些衣服的進價都很高,有一件很普通的小毛衣進價要916元。進價與真實貨物和此前考察時看到的根本不同。”

而且之前跟段梅麗緊密溝通的人的電話也打不通了。

在互聯網上段梅麗看到有人和她有同樣的遭遇,并且成功到廣州要回了加盟費。

今年3月31日,段梅麗再次站在了東照大廈2001室門口,希望要回加盟費,但卻發現那家公司已不在此辦公。

慌了神的段梅麗撥通了110,警察告訴她,在此之前已經有十多起類似的報案。

常年關注加盟騙局的律師詹定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段梅麗可能陷入了一個被精心設計好的加盟騙局中,而有類似遭遇的人,在全國并不少。

“在常見的加盟騙局中,所謂的加盟費并不高,一般在5萬元以下,但是牽扯到的人很多。一個騙局有時候可以騙到全國范圍內的上百人,整體下來騙取的金額并不少。”詹定東說。

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發現,僅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在2011年破獲的3家通過加盟加工節能燈詐騙錢財的案件中,不法分子的詐騙金額就近1200萬元。

與此同時,公開資料顯示,對于加盟騙局,包括工商部門、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也在持續打擊。但似乎這種加盟騙局仍然屢禁不止,甚至于我們今天仍然可以在各個電視臺乃至網絡媒體上看到各式各樣的加盟廣告。

為何會出現如此怪象?

看似合法的加盟陷阱

4月15日,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段梅麗,她的報案已經立案。

盡管公安部門尚未出最后的調查定論,但段梅麗的遭遇,跟詹定東此前處理過的加盟騙局非常相似:“通常情況下,騙局的制造者是一家經過工商注冊的公司,通過包裝一個看起來很有前景的產品,誘惑外地人支付加盟費。但是最終簽訂的合同并非加盟合同,而且合同里不會約定發貨產品的型號、價格等內容。”

在網上尋求幫助時,段梅麗也的確發現,跟她有類似情況的基本上都是外地人。

“這是加盟騙局中的重要一環,騙子公司基本不發展本地加盟商,免得加盟商總是到公司維權。同樣,外地加盟者的維權成本比較高,很多人即便被騙也會放棄維權。”詹定東介紹。

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時也發現,當記者實地去考察北京一家被網絡投訴較多的加盟商時,接待人員聽到記者就在北京本地后,一改此前在電話中溝通時的熱情,以各種理由把記者送出門外。而與此同時,對于一位來自東北某農村的中年男子,接待人員卻是百般熱情,下樓接、送午餐等服務不一而足。

段梅麗向法治周末記者提供的資料還顯示,雖然段梅麗在接受采訪時反復說是加盟了該童裝品牌,但雙方簽訂的合同卻是經銷商合同。

在這份經銷商合同中,記者發現沒有任何“加盟”的字眼,段梅麗支付的31800元體現在合同中,則體現為29800元的首期貨款和2000元的管理費,合同約定支付此筆款項之后,該公司向段梅麗支付市場價值11萬元的產品。

而且在合同中還有如下約定:“甲方(公司)提供之產品不僅僅限于甲方自行生產之產品;首批購買及贈送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共同協定。”

至于首批貨物是何種型號、數量的產品,市場價值如何認定,合同中并未規定。

可以看到的是,根據合同約定,根據發貨單,該童裝公司的確是向段梅麗提供了市場價11萬元的產品。

但這價值不菲的產品,和段梅麗之前在展廳看到的產品完全不同。

段梅麗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她來自云南農村,初中畢業就出來打工,她當時并沒看出合同的問題。

而這種法律知識的欠缺,恰恰給了騙子公司可乘之機。

“這幾年找我咨詢加盟騙局的投資者越來越多,我發現被騙的大多數都是農村或偏遠地區的人,他們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很容易被‘投資小、致富快’的廣告所吸引,然后被商家的口頭承諾所誘惑支付加盟費。但這些口頭約定并不會體現在合同上,而且合同條款已經設置了陷阱,使得公司的行為看似合法化。”詹定東說,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受騙者起訴加盟公司,官司也很難打贏。

還有一些人在發現受騙后,像段梅麗一樣報案。

“由于公司是經過注冊的,合同也的確存在,看起來只是履行合同時合同雙方出現了分歧。如果報案人數比較少,公安部門會建議報案者以合同糾紛為由去起訴;如果報案人數比較多,即便立案了,由于加盟公司提前在合同上下的功夫,能否認定為合同詐騙,目前還存在爭議。”詹定東說。

這無形中就降低了加盟騙局制造者的違法成本。

成本收益可達1:8

在詹定東接觸到的種種加盟騙局中,有銷售服裝、玩具、秸稈氣化爐等銷售類的騙局,這類騙局大多是最終發貨產品跟加盟者看到的產品截然不同,導致無法銷售;有生產圓珠筆、節能燈、打火機甚至養殖蝎子等代加工回購類騙局,即騙子公司承諾,加盟者出錢購買生產設備后生產相應的產品,并由前者回購,但現實往往是,騙子公司以產品不達標為由拒絕回購產品。

無論哪種情況,騙局的最終目的都是騙取加盟費。

事實上,類似的事情已多次被曝光,從媒體報道來看,北京、武漢、廣州等地的工商、公安部門也都曾集中整治過加盟騙局。

武漢市曾經大量出現加盟騙局,該市的打擊加盟商業欺詐“春雷行動”甚至明確表示,“加盟公司沒有銷售渠道、銷售人員和銷售意愿,從不回收產品,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

詹定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武漢在執法部門嚴厲打擊的期間,加盟騙局的確少了很多,但近期又有增多的跡象。

為何有那么多人愿意冒險制造類似騙局?

在北京律師梁宏剛看來,這個行業的暴利性,是騙局制造者的主要動力。

“如果利潤低,這些企業怎么會有錢在各大電視臺打廣告?”梁宏剛說。

那么高額的廣告費、人力成本、乃至在高檔社區、商鋪租辦公室所帶來的經營成本,與加盟騙局制造者所獲得利益相比,到底有多低?

武漢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一次查處活動中,多家加盟公司的賬本顯示,其成本包括每月30萬元左右的電視廣告費、辦公地點租金、工人工資以及被行政機關處罰的罰款等,但即便如此,成本和收益比依然高達1:8。

加盟騙局需嚴打

行業暴利,執法存在難題,重重因素之下,難道對加盟騙局就無計可施?

中國政法大學特許經營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李維華也長期關注加盟騙局。在他看來,如果相關部門能加大對加盟騙局的執法力度,改變現在制造加盟騙局違法成本低的現狀,加盟騙局可牟取暴利的現狀就可以改變,類似情況會得到有效遏制。

李維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加盟的法律術語是特許經營,中國特許經營欺詐的高潮出現在1998年至1999年,商務部自2007年陸續出臺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對該行業進行規范。

“但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后情況只有一點好轉,為什么會如此?還是需要加大執法力度。”李維華評價道,“比如法律規定,企業開展特許經營,必須到商務部門備案,如果未按照規定備案,就要受到處罰。但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出臺至今已有6年,備案企業也就2000家左右,但有統計顯示號稱做特許經營的企業高達兩萬家。90%的企業都未備案,卻也未受到主管部門的懲罰。”

但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市場上的加盟騙局中,開展加盟業務的企業往往是“偽加盟”的模式,它們實際上達不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經營的標準,也就很難被相關法律規制。

比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

但事實卻是,很多從事加盟騙局的企業往往是新成立的,且這些企業的壽命往往只有半年至一年,騙到錢就會關門走人,更不要說開設直營店了。

這就導致在現實中,打著加盟旗號的騙局,由于打了法律擦邊球,由于有看似正規的合同,最終在解決問題時以普通的合同糾紛來處理,而無法接受特許經營法律的制裁。

北京律師梁宏剛曾經代理過不少這類案子,當原告要求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時,被告的說辭往往是,公司和個人簽訂的不是特許經營合同,而是普通的經銷合同,案件不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這種在當前條件下無法接受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規制的“偽加盟”行為應怎么監管?

李維華認為即便是“偽加盟”,騙局的主導者也肯定存在虛假宣傳、夸大宣傳等問題,而且很多加盟騙局都是通過在電視、網絡上做廣告擴大影響力,相關部門并非無計可施。

詹定東認同李維華的說法:“比如某些企業在廣告宣傳中會號稱是國際知名品牌,但實際上該品牌在國外并無加盟店,甚至根本就沒有在國外經營。”

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中也發現,隨著加盟騙局中的產品日益高科技化,獲得專利也是很多企業宣傳的重要籌碼,但很多宣傳中獲得的專利并非真實。比如在3158加盟網站上,記者看到一家名為鐵駱駝的蓄電池修復公司,該公司宣傳資料在顯赫位置提到公司已獲得專利號為ZL200910136714.4的發明專利和專利號為200920154149.x的實用新型專利,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查詢結果顯示,前者尚處于實質審查階段,后者的專利權已終止。

“可能當下認定加盟騙局為合同詐騙的確存在一些爭議和難題,但我希望在問題如此嚴重的情況下政府能有更多作為,通過工商、公安、商務等部門聯合執法,加大執法力度,讓可查的政府執法記錄和加盟騙局存在的嚴重程度成正比。同時也要增大不法企業的違法成本。就像治理酒駕一樣,很多人認為沒法管,但一旦加大處罰力度,問題也就能得到很大緩解了。”李維華補充道。

修法遏制加盟騙局

在梁宏剛看來,杜絕騙局的發生是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提高執法力度,相關法律也需要完善,而且對普通大眾進行特許經營方面的知識普及也尤為重要。

“由于當下很多騙局有著偽加盟的身份,從而導致違法者無法受特許經營法律的規制,建議相關部門應通過修訂相關法規,規定即便是加盟雙方簽訂的合同非特許經營合同,即便在加盟過程中并未出現特許經營字眼,只要其行為符合某些條件,仍然可以認定騙子公司的行為屬于特許經營行為,從而受到應有的處罰,以此讓‘偽加盟’無處遁形。”梁宏剛說。

在幫助加盟者找回損失的過程中,梁宏剛還發現,很多上當受騙者獲取加盟信息的渠道是各個電視臺的廣告,而且他們最初都認為電視臺的廣告都是真實的。

段梅麗最終決定去廣州考察,正是因為在多個頻道上都看到了多喜兔的廣告。

直到現在各個電視臺還在播放種種在我們看來是騙局的加盟廣告,梁宏剛建議相關部門對廣告法進行修訂,約定出現這種情況下電視臺等媒體的責任,對播放加盟廣告導致加盟騙局的電視臺進行處罰,督促電視臺不要為了廣告收益什么廣告都播。

而李維華告訴記者,要讓特許經營行業更加規范,還需要對行業內現有的法規進行修訂。

比如針對從事特許經營但不去商務部門備案并進行信息披露的問題,李維華認為應通過修法提高不備案行為的懲罰力度,并且希望主管部門能主動執法。

梁宏剛在代理一起加盟騙局案件時甚至發現,有個別備案的企業也在從事加盟騙局,并將在商務部門備案作為宣傳其企業合法的一個手段。

對于此種現象,李維華認為這也是法律上存在的漏洞所致:“這說明法律對備案的條件、過程等規定并不夠細致,相關部門應通過修法規定主管部門要對已備案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如發現有企業已經因違法行為不符合備案條件,就取消其備案資質,并對其進行大力度的處罰。”

加強大眾教育

如果說,騙局制造者是被利益驅動,那么在工商、公安等部門的打擊之下,在媒體的相關宣傳之下,為何還有那么多人輕易受騙?

段梅麗在自己經歷了這些事情之后,加入了一個加盟商群體的QQ群,她發現在這個群里,每天都有人討論加盟某些項目,而比如液態墻、養蝎子等項目都是已經有很多人上過當,但依然有人在希望通過類似項目發家致富。

段梅麗在這個群里經常提醒大家多去考察,不要受騙。

李維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提到,這些年他接觸的加盟受騙者中的確也存在“只看到利益,而看不到風險”的問題。

“加盟者應明白如果該項目真像廣告里說的那樣‘低投入高回報’,企業或內部員工肯定會自己去做了,怎么可能授權給別人賺大錢,自己得小利?而且其實很多加盟項目的騙術很好揭穿,只要加盟者多搜集相關資料,多去實地考察一兩個已經加盟的店鋪,就能拆穿騙局。”李維華提醒。

所以在李維華看來,為了減少加盟騙局的發生,對大眾進行知識普及也尤為重要。他建議商務部門作為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在媒體上普及特許經營的基本常識,形成正確的社會輿論,告訴大家怎樣的“加盟”是合法的,怎樣去考察項目,并找到合適自己的創業項目。

文章由(創業項目)網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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