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許連鎖中,總部是將商標、標識、經營專有技術的使用和持續性經營指導等作為特許組合授權給加盟者經營加盟店使用的,并由此獲得加盟者支付的報酬。與此相反,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是基于定型合同(或稱格式條款),對貼付有某一制造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進行持續性地買入、再賣出,或者受其委托經銷該產品。在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制造商對經銷商進行經營指導并提供援助的,但這只不過是制造商批發銷售商品的附隨行為,該行為本身通常不能請求對方支付使用費。
也就是說,首先,是否對店鋪經營給予指導、援助,是區別特許加盟店與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的標準。對店鋪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和援助的是特許加盟店,不存在經營指導與援助義務的,屬于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的類型。
其次,分銷商可分為所有權獨立、財務自主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分銷商與制造商之間的關系是賣者和買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分銷商的經營并不受授予他分銷權的企業和個人的約束,一個分銷商可以為許多制造商分銷產品。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并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與此相比,貨物買賣雖然也始終存在于特許經營活動中,但是,這種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并不具有構建特許經營體系的機能,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有關商品流轉的訂單(買賣合同),只是特許經營活動的部分內容。
在以往,導致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無論是特許企業還是加盟商,都沒有搞清楚特許加盟店與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的區別,而將他們混為一談。如果以特許加盟店標準考量特約代理店、專賣店,當然會暴露出名義為特許經營實質為特約代理店、專賣店的問題,但如果從特約代理店、專賣店的本質出發,就會發現特約代理店、專賣店本身并不存在問題,出現問題的是搞特約代理店、專賣店的企業,為了收取特許經營費,也學著搞起特許經營,實際上是“掛羊頭賣狗肉”,因為其經營模式中不需要提供經營指導,不應當收取特許經營費用,這就等于以虛擬服務騙取了加盟者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