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不法分子打著商業特許經營的旗號,進行商業欺詐騙取錢財,給商業特許行業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商業特許經營這一商業模式自身有兩大特點,第一,特許經營具有公眾性。特許人面向大眾招募加盟者,其面對的是不確定的公眾,其宣傳、推廣行為將對社會各界產生直接的影響。第二,特許經營具有融資性。特許人出售的是一種經營模式、商標等權利的使用權,以及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分銷權。這些權利大都均由無形性的特點,看不見,摸不著。而必須通過各方面的信息綜合地進行判斷;這些權利還具有長期性的特點,被特許人出資購買的是一種長期權利,而不是即時的現貨交易。被特許人為購買這些權利付出的價款,以及相應的投資都是巨大的。因此,總體上講,特許經營的加盟行為具有很強的融資特征。正因為特許經營具有上述兩個特征,很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成為非法圈錢的方式,坑害廣大人民群眾,擾亂正常的商業特許經營市場秩序,造成很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正因為上述兩個特點,使得特許人的信息披露顯得非常重要,他直接決定著被特許人是否掌握特許人的真實狀況,是否愿意作出投資,以及投資后被特許人能否有較大的可能獲取特許人宣稱的利潤等關鍵問題。所以,特許人必須真實、全面的披露自己的信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專章規定了從事特許經營行為的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國務部也同時出臺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增加了特許人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國家機關對特許人信息披露行為監管的可操作性。
看一家特許經營企業是否為正規、規范的特許經營企業,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看這家企業的信息披露是否規范。廣大加盟商在洽談加盟項目過程中,如何識別加盟陷阱,也主要靠特許企業的信息披露內容。那么特許企業如何進行信息披露才是規范的呢?下面主要闡述一下企業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以及規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
信息的真實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他體現了信息披露的原始出發點,即讓投資人獲得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的正確投資決策信息。真實性原則要求特許人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情況相符合,應當是以客觀事實,或者以客觀事實為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基礎、未曾以被扭曲或修飾的方式再現,反映客觀的真實情況。
2、準確性原則
特許人披露信息必須用精確、不含糊的語言表達其含義,在內容和表達方式上不得使人產生誤解。為了避免信息發布人利用語言的多義性把誤解責任推卸給投資人,特許人編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在對披露信息的準確性理解與解釋上,應當以一般投資人的判斷能力作為標準。準確性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模糊不清的語言。
3、完整性原則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遵循的完整性原則是指所有可能影響投資人決策的信息均應得到全面的披露。不僅要披露對被特許人有利的信息,還要披露對特許項目可能不利的各種潛在的或現實的風險因素,這些都不能遺漏。因為投資人的判斷是對特許人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綜合反映,如果特許人在披露時有所側重、遺漏或隱瞞,有可能會出現各個信息具有真實性,而整合全部信息則具有虛假性的情形。完整披露信息意味著信息披露內容應達到實質性的完整,及特許人按照《條例》及《辦法》規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時間
《條例》及《辦法》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另外,《條例》還規定了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但“及時”的標準應當如何掌握尚沒有定論,但筆者個人認為應當以不損害被特許人利益為原則。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
《條例》中規定特許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辦法》中又進一步規定了操作性要求,即要求被特許人出具書面的經本人簽字的回執,一式兩份,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各持一份。
四、信息披露的內容
《條例》及《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信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如果由特許人的關聯公司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應當披露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在過去五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情況。
(二)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情況。
2、如果上述所列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的關聯公司,披露該關聯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許人同時應當說明一旦解除與該關聯公司的授權合同,如何處理該特許經營系統。
3、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準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并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說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及相關頁數。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2、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
2、對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狀況評估情況,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實際或預計的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的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時間長度、涉及的特許經營網點等,如果是估算信息,應當說明估算依據,并明示被特許人實際經營狀況與估計可能會有不同。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
1、重大訴訟和仲裁指涉及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2、應當披露此類訴訟的基本情況、訴訟所在地和結果。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
2、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關聯公司)簽訂其他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特許企業嚴格按照上述原則和法律規定進行了信息披露,就意味著其信息披露的法律義務履行規范,同時也避免了因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而給特許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如行政機關的處罰等。廣大加盟商也可以以此作為與該特許經營項目投資合作的基礎。總之,及時、全面、真實的信息披露,是規范特許經營之標志,識別加盟陷阱之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