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兗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兗州公安 微博配圖
中新網5月14日電 據山東濟寧兗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兗州公安 13日上午微博:5月4日,曹某某(男,21歲,兗州區顏店鎮某村)因違法停車被貼罰單,后曹某某為泄私憤,在兗州貼吧匿名發帖罵人,曹某某的違法行為很快被網警識別并捕捉。
該官方微博13日發布一條題為“案件警示”的微博指出,網友曹某某在貼吧發文稱,“車剛停在那里,就被貼條了,兗州里交警真孬種”。警方認為,“曹某某公然對人民警察進行侮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曹某某被兗州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目前,在@兗州公安官方微博已找不到該條微博,相關信息被刪除,但其制作的微博配圖在網絡上被廣泛轉載,并遭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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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質疑稱,當地公安將其當做典型公示,并附“交警提醒”,儼然一副“你罵我了,有你好看!”的小家子氣。請教@兗州公安,一句不文明的氣話究竟違了哪條法?法律可不是拿來解氣的。
事實+
媒體稱警方此舉執法過當
網民的一句牢騷,換來五日拘留。這樣的“典型”讓不少網友感到不可理解。于是乎,成千上萬條“兗州交警真孬種”被網友在各大微博、BBS和新聞跟帖里瘋狂轉發。
一句不文明的氣話傷害了誰?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個條款?這是網民最大的疑問。兗州公安并沒有在這兩個問題上為網民解疑釋惑,而只稱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認為在網上匿名隨便說說沒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觸犯了法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但這一條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須是“公然侮辱他人”。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釋,是指自然人,而非某個單位或某個群體。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樣有此限定。
有媒體稱,對于這種指向的并非是某個具體的執法者,雖然言語不當,也可運用警告或訓誡妥善處理此事。但拘留5日,顯屬執法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