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曾是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褚蘭派出所的一位民警。16年前,他因與徐某發生沖突,喊了三人前來助陣,最終將徐某毆打致死。案發后,三名打人者已陸續被判入獄。 16年來,法院曾兩次判決馬某某無罪,而檢察機關屢次抗訴。昨天,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日前馬某某終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邀人打架引發命案
馬某某今年42歲,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褚蘭派出所的民警。
1997年12月13日16時許,馬某某與同學周某某(女)在宿州市太陽島茶樓二樓喝茶。后來,周某某的朋友徐某也來到了這家茶樓。見到周某某后,徐某立即責問周某某為什么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潑向周某某。馬某某從中勸阻,與徐某發生了爭執。
看到徐某撥打電話,馬某某認為他邀約他人來茶樓,于是打傳呼給楊某來太陽島茶樓。當時,楊某正與他人打麻將,便讓郭某某去茶樓。隨后,郭某某又與肖某某、許某一起,趕到了太陽島茶樓。
三人上樓與徐某相遇后,經馬某某指認及授意,立即對徐某進行毆打。沖突中,徐某反抗,肖某某持刀朝徐某左頸部猛刺一刀,將徐某刺倒在地。隨后,三人逃離了現場。當天17時許,徐某因傷情嚴重搶救無效死亡。
【審判】兩次無罪多次抗訴
案發后,郭某某、許某和肖某某都被判刑。然而,馬某某在此事中是否涉嫌犯罪,相關調查卻很曲折。
案發后,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199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留置盤問,同月15日,他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監視居住,同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拘留。 1998年1月25日,經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批準,同月2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行逮捕。
1999年9月21日,馬某某被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宣告無罪釋放。兩年后的2001年11月9日,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決定對馬某某實施逮捕。此時,他已經在逃。 2011年2月21日,馬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抓獲。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馬某某無罪釋放。
記者了解到,馬某某兩次被無罪釋放,檢方均認為他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了抗訴。
【進展】終審判決獲刑11年
去年4月,經宿州市中院決定,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再次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馬某某執行逮捕。
宿州市中院審理認為:案件系因馬某某而起,馬某某的邀集、指認行為、授意以及不制止傷害行為發生與徐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對于此次判決,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他上訴稱,自己沒有出于傷害目的而邀集他人,沒有指認和授意他人傷害徐某,在郭某某等人毆打徐某的過程中曾拉架和制止,并積極搶救被害人。上訴中,馬某某請求省高院宣告其無罪。
日前,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馬某某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是主犯,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長達16年的審判之路
1997年12月民警喊人打死人
1998年1月檢察院首次批準逮捕
1999年9月法院第一次宣告無罪
2001年11月檢察院再次決定逮捕
此時,涉案民警已在逃
2011年2月深圳市公安將其抓獲
2012年3月法院第二次宣告無罪
這次,檢方仍提起抗訴
2013年法院經審判決其有罪
不服,嫌犯提起了上訴
2014年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