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人家都說我是一個有前途的干部,也有人說我將會得到提升,我也相信這一點,自己的前途卻被自己的貪婪徹底毀掉,是不值得的。”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原局長馮越欣說。2014年9月,他因涉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縱容、包庇兩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貪污,馮越欣是怎樣一步步從一名公安局長變成了死緩罪犯,在法庭最后陳述時,他又說了什么?近日,記者從馮越欣案的辦案法官處了解了案件審理的細節內容。
本報記者 張焜 周錦江
花200萬公款買茅臺玉石 索賄連同學都不放過
每個人都有興趣愛好,馮越欣也不例外,讓辦案法官楊金華印象深刻的是,馮越欣酷愛茅臺酒,對他的資產進行查封時,共清點出1853瓶茅臺酒,這個數字令人感到驚嘆。
1853瓶茅臺酒按均價來算,也價值近200萬元,其中還不乏一些年份酒等精品。30年、50年的茅臺酒十分稀缺,為了得到這些酒,馮越欣專門派人上酒廠尋購,或直接從其他人手中購買。有的茅臺酒價值達到了8萬元一瓶。
如此奢靡的愛好必須有強大的經濟來源支撐。根據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馮越欣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時,將公款214萬1316元用于購買茅臺酒、嶗山綠石等。濰坊中院在一審判決中對此進行了認定,其中114萬1316元購買的茅臺酒都被其據為己有。
僅貪污公款,并不能滿足馮越欣的開銷,受賄成為“經濟來源”的重要渠道。濰坊中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春節至2011年期間,馮越欣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副局長、青島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的便利,為包括聶磊在內的100人謀取利益、職位,索要或非法收受人民幣、購物卡、銀行卡、美元、澳元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758萬5723元。
馮越欣在法庭的最后陳述時曾說,“我不應該和一些老板走得太近,更不應當和自己的下屬有不正當的經濟往來,這些往來使自己無法抗拒金錢和利益的誘惑。”這種巨大的誘惑讓他連同班同學也不“放過”,他的一個同學在一次崗位調整中已經達到要求,但為了更踏實,便找馮越欣聊聊。馮越欣則直言需要“打點”,不能因為大家是同學就壞了“規矩”。
殺人都可“豁免” 為“黑社會”撐起保護傘
很多人知道馮越欣,都是因為聶磊案。1998年后,聶磊等人為擴展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以其經營的游樂城、賭場為依托,在其經營場所內及青島市部分區域實施故意傷害、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行為。2000年至2010年6月,“聶磊公司”繼續擴大自己的“生意”,開發房產、組織賣淫活動、開設地下賭場,并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為組織活動提供暴力保護。馮越欣就是在這個時候進入了這個“圈子”。
2002年2月至2005年6月,馮越欣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分管對“黃、賭、毒”場所的查處,也就與聶磊有了交集。通過中間人介紹,聶磊給馮越欣送來人民幣現金,隨后馮越欣沒有把聶磊的賭場、游戲機廳等娛樂場所作為重點排查對象,即使去查也是走過場,不抓人、不處理、不罰款。
除了聶磊組織,馮越欣還包庇、縱容了張韶軍黑社會性質組織。2005年7月至2011年9月,馮越欣利用擔任李滄區公安分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的便利,明知張韶軍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卻予以包庇、縱容。2007年,張韶軍組織的一名骨干成員被人槍殺,為了追查兇手,張韶軍組織成員將一人毆打致死后,將死者拉到河南境內焚尸,后被河南警方查出。為防止自己與張韶軍的關系敗露,馮越欣接受張韶軍請托,將此案接收到青島李滄分局辦理,幫助處理張韶軍組織人員的該案,涉案人員以“證據不足”為由或放或監外執行,導致張韶軍及其他組織成員逃避了法律制裁。
庭審認罪態度一般 竟稱沒把聶磊往黑社會上想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馮越欣的辯護人提出,馮越欣有自首情節;歸案后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涉聶磊案的另外幾名公安機關原高級官員的調查,舉報了他們的受賄行為,為查辦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有悔過表現,建議對馮越欣從輕或減輕處罰。
濰坊中院刑二庭辦案法官楊金華說,在持續兩天的庭審過程中,馮越欣的表現并不算好。在法庭最后陳述時,馮越欣稱自己沒有把聶磊、張韶軍等人往黑社會組織上想,自己還是能把握公安人員的基本紀律。并請求法院給予一個較輕的刑罰,讓他有機會重回社會。
法院認為,馮越欣是被掌握部分犯罪事實后傳喚到案接受調查的,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詢問、采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馮越欣舉報他人向其他幾名公安部門高級官員行賄的事實并不存在,其本人行賄的情況不符合立功條件,不構成立功。
馮越欣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雖在偵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且贓款已全部被追繳,但考慮其在庭審中認罪態度一般,對犯罪事實避重就輕,對有確切證據證實的犯罪事實仍予以否認,作為公安機關負責人卻長期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其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故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目前,該案已上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