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樹亭在山東省高院門前 澎湃新聞記者 周超 圖
4月8日上午,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代理意見。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在申訴代理意見中,他請求山東省高院依照法律規定,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案提起再審,并依法判決宣告聶樹斌無罪。
李樹亭稱,聶案中無人證、物證,定罪所主要依據的聶樹斌的有罪供述也漏洞百出,此外,案卷中還有多處或系偽造,甚至七年后才出現的路名也出現在七年前的法律文書中。
李樹亭還發現案卷中有多處材料出現涂改情形,其中,一審卷宗從第27頁至第54頁的頁碼均有明顯涂改。
3月17日,兩位律師赴山東省高院開始閱卷。兩位律師可以查閱的卷宗共計17本,包括聶樹斌案卷3本、王書金卷8本以及河北省方面復查卷6本。
1994年8月,石家莊市西郊一塊玉米地里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聶樹斌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為兇手并被判處死刑,次年5月,聶被執行死刑。
聶樹斌被執行死刑近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曾犯下多起強奸殺人案的王書金在河南落網,隨即主動供述自己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的真兇。“一案兩兇”的案件經由媒體報道之后,輿論嘩然。
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案發20年之后的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異地復查。
“無人證、物證,口供漏洞百出”
李樹亭稱,遍觀聶案案卷,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沒有任何人指認、控告其實施強奸、殺人的犯罪行為,而在對案發現場進行現場勘查以及對聶樹斌家進行搜查的過程中,沒有發現和提取任何證明聶樹斌實施犯罪或與聶樹斌有關的物證。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沒有檢驗出任何精斑,也沒有檢驗出任何與聶樹斌體液或血液及毛發有關的任何物證。
李樹亭稱,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公安人員僅僅是因為聶樹斌騎一輛藍色山地車,而將其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獲他的。
當年介紹警方破案過程的《青紗帳靜悄悄》文章稱,1994年9月8日,警方在電化廠宿舍區內,一退休工人談到,入夏以來,總有一名20多歲的男青年來轉悠,鬼鬼祟祟,“在發現有女同志上廁所時便跟過去”。據老工人講,8月初,還在孔寨方向見過他,這人常騎一輛藍色的山地車。
文中稱,老工人的話立刻成為重要線索,偵查開始向電化廠宿舍及聶樹斌所在的鹿泉方向輻射。之后的幾天,幾名菜農也稱見過一個騎著藍色山地車的青年來回游蕩,尾隨過路青年婦女。一位農民婦女亦向警方反映,一名騎著藍色山地車的男青年“悄悄騎到菜地邊土路上,不懷好意地看著她”,她感覺不妙,抄小路回了村子。
李樹亭向澎湃新聞表示,聶樹斌案的一、二審判決,主要依據聶的口供作出,但聶樹斌本人的口供內容,無論是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過程、殺人工具、拋藏被害人衣物地點,還是逃跑路線等,都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圓其說 。
“聶樹斌一直未供述出具體日期,即1994年8月5日。”李樹亭說,關于受害人的長相與穿著,聶樹斌的多次供述互相矛盾,并且均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李樹亭認為,偵查人員在訊問聶樹斌的時候,涉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所獲得的聶樹斌的全部口供,依法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陳光武向澎湃新聞表示,他根據聶樹斌案卷中的相關材料,無法得出尸體為被害人康某的結論,他稱,當時并未對康的尸體進行DNA鑒定,血型鑒定也存在問題,而且,聶樹斌供述亦無法證實此尸體為康某。 他稱,反而是王書金的供述能讓人確定此尸體為被害人康某,但在王案二審中,王書金的供述未被認定。
1994年材料中出現7年后的路名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簽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現場筆錄》及現場平面圖中,出現了多處2001年后才有的“新華路”、“新華西路”等民間俗稱,他認為,該《現場筆錄》的真正形成日期應當晚于2001年。
李樹亭從河北省石家莊市區劃地名辦公室了解到:石家莊市新華路指東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環路段。而西二環往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則稱為“石獲南路”,且至今仍未變更。
至于“新華路”的民間稱謂,乃是2001年1月22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河北省調整石家莊市市轄區行政區劃(國函〔2001〕10號),將原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劃歸橋西區管轄后,民間才將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稱為“新華路”的,但在官方文件和戶籍證簿中,該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至今依然稱為“石獲南路”。石太鐵路鐵道橋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稱為“石獲公路”。
此外,李樹亭稱,1994年9月28日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刑事案件破案報告表》中,亦提及“石市新華西路”。
1994年10月3日,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提請批準逮捕書》中所稱“獲鹿冶金機械廠”,應為“獲鹿綜合職業技術學校冶金機械廠”,其中提到的“石市新華西路地道橋處”,當時并無此稱呼,而是“石獲南路地道橋”。
“頁碼涂改嚴重”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他發現案卷中有多處材料有涂改情形。
他稱,《訊問筆錄》的日期標注混亂,頁碼涂改嚴重。此外,一審卷宗從第27頁至第54頁的頁碼均有明顯涂改。此外,石家莊市公安局作出的《起訴意見書》,有后來用鋼筆增加的內容,并非一次打印而成。
此外,在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后,1995年5月13日,聶樹斌又親筆書寫了《刑事上訴狀》,上訴理由是:1、量刑太重;2、年齡還小,沒有前科,沒有劣跡,是初犯;3、認罪態度好。
李樹亭認為,有可能是聶樹斌書寫的日期錯誤,但這種可能性對于求生欲望強烈的聶樹斌來說,幾率很小。即使如此,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除非根本就沒有閱看。
而且,在1995年4月1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送上(抗)訴案件函》和卷宗材料中,竟然有被害人父親康某某1995年4月18日才書寫的《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糾正此錯誤。
案卷多處簽名非本人,律師申請鑒定
在查閱案卷的過程中,經過字跡核對,李樹亭認為,案卷中存在多處簽字非本人所簽,其中包括聶樹斌本人及其父母的簽字。
李樹亭稱,案卷中《監視居住決定書》、《搜查證》、《送達起訴書筆錄》、《宣判筆錄》等法律文書中聶樹斌、張煥枝的簽字應非本人所簽。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筆錄》上,“聶樹斌95.4.11”的簽字,李樹亭拍攝局部特寫,并核實于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與姐姐聶淑惠,二人同時確定該“聶樹斌95.4.11”的簽字并非聶樹斌筆跡。
李樹亭稱,1995年4月27日向聶樹斌送達《刑事判決書》的《送達回證》上,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處的“聶樹斌95年4月27日”,并不是聶樹斌本人的親筆簽名,也就是說,聶樹斌并未收到該《刑事判決書》。
李樹亭指,1995年4月27日對聶樹斌執行死刑時,《驗明正身筆錄》上的“聶樹斌 95.4.27”字樣,并非聶樹斌本人所簽。此外,本次指揮執行死刑的審判人員空白無人,臨場監督執行的檢察人員也是空白無人。本次執行既沒有執行報告,也沒有臨場監督報告。李稱,上述情形都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他已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對聶樹斌在法律文書上的簽字筆跡進行鑒定。
“作案時間成謎”
聶案判決書顯示,聶樹斌的作案時間為1994年8月5日17時許,而王書金供述的作案時間是在中午一兩點鐘。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判決書所認定的作案時間,主要來自于被害人同事的口供。
被害人的丈夫稱,被害人8月5日13點差5分從家中出門去上班后,就再也未見到過她。被害人的同事余某某稱,被害人在16點10分后到車間給自行車打氣,打完后就走了。
李樹亭稱,余某某稱被害人離廠的時間不準確,且與其他證人的證言互相矛盾。
被害人的另一位同事稱,17點10分左右到澡堂洗澡,進去后見到被害人已經在洗澡了。她17點20分左右洗完澡,被害人還在洗。李樹亭稱,被害人不可能在10分鐘內洗好澡穿好衣服,并在17點30分左右遭遇聶樹斌。
聶樹斌當時的車間負責人葛秋瑞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他記不清當天聶樹斌是何時離開工廠的,他稱公安機關曾經拿走了車間的考勤表,并且沒有還回來。
聶樹斌所在鉗工車間的師傅楊中山稱,夏天時,下班時間是下午六點多鐘或更晚。他稱,廠子當時工作緊張,一般情況下人員不出廠子;如果誰要提前走,必須跟主任打招呼。
律師稱花上衣或非“兇器”
聶樹斌案二審判決書稱,聶樹斌于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至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后,將康強奸。爾后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2013年6月,王書金案二審開庭時,檢方曾當庭出示過該花上衣,稱康某尸體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后,可見一件花上衣纏繞在頸部。但主動承認自己是該案兇手的王書金在供述時并未提及此花上衣。王書金的辯護律師朱愛民告訴澎湃新聞,對于花上衣一事,王書金稱記不清了。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關于花上衣纏繞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細節,值得懷疑。根據《現場筆錄》,勘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件襯衣,拍攝了一套照片,但襯衣的圖片是彩色的(該彩色照片在審理王書金案件時曾被檢方出示過),而包括受害人尸體在內的照片卻是黑白的,顯然不是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用同一部照相機拍攝形成。
另外,在放大鏡下可以明顯看到被害人所穿的白背心上,和高光物邊緣部位,爬滿了白色的蛆蟲。如果真的有花上衣在脖子上,理應浸滿尸液爬滿過蛆蟲,不可能如彩色照片上的物證衣物,比較干凈。
李樹亭稱,根據證人焦瑞生、李國平等人的證言,受害人的尸體被發現時,已經高度腐敗。現場勘查照片說明,上衣一部分在受害人脖子下面。因此,這件上衣應該浸透被害人尸體腐爛所產生的體液及尸腐附著物。尤其是脖子下面與死者皮膚接觸的部位,經過積水浸漚和尸液腐蝕,應該已經看不出衣服布料的質地與花色,但是該彩色照片顯示:衣物清潔,質地清楚,花色可辨,很難將其與在地里浸漚6天的情形聯系起來。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他將申請對被害人尸體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證衣物進行技術鑒定。
李樹亭說,物證襯衣是一件淺綠色印有黑色不規則線紋的短袖上衣,但該上衣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帶花的襯衫,并且,該件短袖上衣并不是女式上衣。該彩色照片局部特寫顯示:該短袖上衣背部有一個直角三角口,直角兩邊綻裂處分別有5cm左右,已經用白線縫合。該縫合白線的針腳粗疏,每道縫線之間距離約有0.3—0.4cm,顯然不是女性縫綴。
他認為,把短袖上衣用纏繞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緊的方式,從物理學角度講,由于摩擦力太大,難以達到收緊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陳光武亦向澎湃新聞指出,所謂花上衣或與聶案無關。他稱,案卷中顯示的上衣并不能勒死被害人。而他根據自己的經驗從被害人尸體的照片判斷,被害人有可能肋骨已經折斷,這也印證了王書金提及自己曾用腳跺尸體的說法。
花上衣來源依然成謎
對于花上衣的來源,李樹亭稱,自己看完整個案卷,也沒能弄清楚。
李樹亭告訴澎湃新聞,對于花上衣一事,聶樹斌先后的供述混亂。聶曾供述他從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張營村收破爛的梁某三輪車把上或者破爛堆上偷走過花上衣。《青紗帳靜悄悄》一文也記載稱:1994年8月5日聶樹斌在游蕩中,從張營村梁某家門前三輪車上順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纏在車把上……實施強奸后,又從車把上取下襯衣,狠命地勒被害人的脖子。
李樹亭指出,沒有任何人證實是聶樹斌偷拿的。他稱,在警方調查取證時,梁某并沒有證明自己曾經丟失過花上衣,或曾在三輪車把上搭過并丟失過任何衣物,更沒有辨認過聶樹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經丟失的衣物。偵查機關也從未將作為重要物證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認過。
此外,最早發現被害人尸體的焦瑞生、李國平等人,均未提及有花上衣。
李樹亭稱,在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中,至少曾經有6次出現花上衣。
被害人的父親稱,當年破案期間,專案組曾經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來多次索要卻并未歸還),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讓其辨認,他回答說不是其家人的,不知道是誰的。
孔寨村村民段月珍曾告訴澎湃新聞,當年辦案人員曾讓她辨認過一件花襯衣,段回答說不知道是誰的。
聶樹斌母親張煥枝稱,當年辦案人員也曾讓她辨認過一件花襯衣,張回答說不知道是誰的。
王書金案二審開庭時,檢方曾當庭出示一件花上衣,休庭后張煥枝稱檢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與當年辦案人員讓其辨認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質疑檢方證據做假。
李樹亭稱,聶樹斌案出現過的花上衣,至少應有3件完全不同:從被害人家里提取的;所謂從張營村梁某三輪車上偷的;讓張煥枝辨認過的。李樹亭稱,案卷中并未說明這些花上衣或短袖襯衣究竟都到哪里去了。
聶未供述現場鑰匙
王書金在供述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時,曾提到過案發現場有一串鑰匙。他稱,自己覺得沒有用就沒拿,鑰匙放在康某尸體的西邊。聶案卷宗中的現場筆錄顯示在康某左腳西側偏南30cm處有一串鑰匙。
這串鑰匙,被李樹亭視為此案的一大關鍵疑點。
被害人父親曾向李樹亭提過有這串鑰匙,他稱,破案后他去公安局送錦旗時,警方將鑰匙歸還給了他。
李樹亭向澎湃新聞表示,聶樹斌并沒有供述本案最關鍵的隱蔽性細節:受害人遺落在案發現場的一串鑰匙。而且,作為在案發現場提取且作為本案關鍵證物,案卷中也未對鑰匙拍攝照片。
陳光武告訴澎湃新聞,河北方面復查時曾找過當時進行現場勘察的辦案人員,他們均稱當時并未有其他人進到核心現場。陳光武稱,根據照片,當時鑰匙是隱蔽在草叢中的,即使走近,也很難發現。所以,王案二審檢方稱王書金或許是在現場圍觀因而知道鑰匙一事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