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看似娛樂八卦的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懟明星范冰冰的新聞,實際上看起來更像是舉報。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布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后1000萬元。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范冰冰方面發布了一則“嚴正聲明”,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布謠言,構成誹謗。范冰冰工作室回應,公開發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并稱相關網絡用戶及媒體未經核實散布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對此,崔永元則迅速回應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義務,范冰冰是公眾人物,如不服,可以“出來走兩步”,對公眾“實話實說”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制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說,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還直接點出“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并截圖《刑法》條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預期——將最后由法律定調。這對范冰冰方面來說,無疑“亞歷山大”。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崔永元怒撕范冰冰,或許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的“冰山一角”。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稅務機關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的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同的事實,范冰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稅?甚至,是否屬于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
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按照法律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蔡道通還點評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