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虛假信息披露與合法的經營狀況評估如何區別
時間:[2017-12-21]????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對于《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項第二款和第六條的理解應該從以下方面把握: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對于潛在的被特許人履行的法定義務和必要程序,推廣、宣傳手冊屬于《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是對不特定對象發出的,因此特許人在此階段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不能理解為廣告宣傳的過程就是在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條例》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活動收益內容”不是指含有收益的“經營狀態評估情況”,而是指直接的用于吸引加盟的收益推算;
推廣、宣傳中的利潤分析、投資、收益等都是特許人自行制作的;而信息披露是特許人根據客觀上存在的被特許人的實際投資、資產負債等經營狀況制作的;
特許人在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但是《條例》并不禁止特許人對投資預測進行宣傳;而《條例》和《辦法》規定的“被特許人經營狀況評估情況”不僅包括投資和收益,還應該包括全部的被特許人,至少是不同區域、不同級別的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的評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