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哪些是商業特許經營行為
時間:[2018-02-08]????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問:《條例》中對特許經營的概念做了界定,但是實踐中有些企業簽訂的合同,并不完全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表現形式包括:A、不收取特許經營費,但收取首批貨款、保證金等;B、統一的品牌、經營模式和服務,三者只具備某一項或兩項;C、合同名為“經銷協議”,但其條款符合特許經營的某些特征。對于這類合同,其性質如何認定?是否屬于“特許經營”的范疇?
答:一、依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要素:
(1)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2)與被特許人簽訂合同,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
(3)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
(4)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一定的特許經營費用。
二、商業特許經營行為的界定標準,概括來說就是“四個統一”和“授權許可”及“收取一定的費用”三個判斷標準。其中:
“四個統一”是指:統一的管理模式,統一的經營模式,統一的形象標志,統一的產品或服務渠道。上述內容正是企業的經營資源,因企業的發展程度不同,其經營資源的完善程度也存在差別,但作為特許經營核心的經營資源即“統一的形象標志”和“統一的產品或服務”是不可或缺的。
“授權許可”是指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在一定條件下使用。
“收取一定的費用”是指特許人直接收取或變相收取特許經營的費用,有些企業名義上未收取加盟費,但實際上已經通過收取權益金、首批鋪貨、設備款或培訓費等方式獲得收益,此時也應認為企業已經收取了一定的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某一合同性質的認定,特別是當合同內容和名稱不一致時,首先應當審查的是合同的內容而不是合同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