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的簽訂地和實際蓋章地不一致,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
時間:[2019-01-17]????來 源:未知???? 作 者:張靜??點擊:
問:加盟合同的簽訂地和實際蓋章地不一致,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
律師解答:合同上書面約定的地點的法院有管轄權。
判決書節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具體到本案中,涉案《某酒店投資合同》第十一條附則第二項約定“若甲乙雙方在履行本投資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投資合同簽約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合同的第十頁最后一句載明“本合同由上述雙方于2015年8月7日簽訂于7天酒店辦公地廣州市海珠區”。因此,可以認定該合同的簽訂地為廣州市海珠區。雙方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的法院即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調整廣東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批復》(法[2013]135號)的規定,海珠區法院是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故海珠區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雙方約定管轄條款并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該協議管轄條款有效。雙方應按該條款解決糾紛。故七天四季酒店向海珠區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至于丹某酒店、廖某提出《某酒店投資合同》是七天四季酒店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顯示的簽訂地與實際簽訂地不符,合同實際簽訂地為深圳市龍華區,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該上訴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