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經常會因為頭腦一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加盟了某品牌,簽了合同并交了加盟費。回到家中,開始掏出手機在網上各個渠道搜索這個品牌的信息,好好研究這個品牌是否值得加盟(早干嘛去了?),突然間很多負面信息呈現在眼前,一時后悔莫及,認為自己創業“被騙了”,早知道如此,要是簽合同前問一下度娘就不會有此下場。
那么問題來了,簽了加盟合同,不想加盟了,應該怎么辦?能要求退回加盟費嗎?
先來看個案例,然后我們再來慢慢解答。
2016年12月27日,創業者張小姐與南京某公司(加盟總部)簽訂了《區域代理服務合同》,約定張小姐為廣西南寧市的區域代理,張小姐可以自己在南寧開設A品牌的零食店,也可以不開店直接發展零食店加盟,賺加盟費提成,提成比例為65%。合同簽訂當初張小姐支付了15萬元代理費?;氐侥蠈幒?,張小姐在網上仔細搜索該品牌的信息,除了加盟廣告外,其他大量信息都質疑該品牌是騙創業者加盟費,另外還發現加盟總部剛剛對A品牌申請注冊商標,而且總部根本沒有直營店,更別提什么“兩店一年”了。與此同時,張小姐在南寧選址一直也沒有找到適合開零食店的店鋪。張小姐思來想去,決定不加盟了。2017年2月5日,于是在咨詢律師后跟加盟總部的招商經理協商退款。招商經理說:“我們簽的是服務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不存在什么冷靜期的問題,如果你真要退款,我得跟領導申請,但最多才能給你退40%,因為合同約定了解除合同要支付60%的違約金”。張小姐一聽傻眼了,不到兩個月時間,加盟總部什么服務都沒提供,卻要扣60%的違約金。無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師向加盟總部發律師函解除合同,并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15萬元加盟費。
法院判決:1、確認合同解除;2、加盟總部退還張小姐15萬元代理費。
律師評析:
1、張小姐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據?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實質是對“冷靜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以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賦予被特許人可以反悔的權利,因此在合同簽訂的合理期限內即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此條款,被特許人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張小姐正是基于這一條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能退錢嗎?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張小姐行使法律賦予的單方解除權,故張小姐要求退還交付的代理費能獲得法院支持。
3、如果我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如何操作?
仔細研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先發函解除合同,保留相關證據。如不會操作,可先咨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