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加盟后因公司方違約導致店鋪歇業,有哪些賠償
律師解答:如確定是公司方違約,則可以要求賠償裝修費、差旅費、租金及物業費等損失。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黎某主張其經濟損失包括裝修費24768元、差旅費5000元、租金及物業費15750元。
對于裝修費,辰某公司向黎某提供了裝修效果圖,且黎某亦根據合同約定在店鋪設計圖確認后向辰某公司支付了剩余尾款50800元,結合黎某和辰某公司就開業時間、發送貨物等經營相關事項進行溝通的事實,黎某已對店鋪進行裝修符合經營習慣,應予以認定。關于裝修費用的問題,黎某僅提交了案外人鄧民崗出具金額為24768元的裝修費收據,但未提交裝修合同、發票等支付憑證證明實際支出的裝修費用,考慮到黎某已對店鋪進行裝修,參考裝修效果圖,一審法院對裝修費酌情認定為20000元符合常理。
對于差旅費,因辰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故黎某因協商合同解除事宜及訴訟產生的交通費屬于必要開支,且該費用系因辰某公司違約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故一審法院參照重慶至廣州的機票金額1250元,認定黎某主張的差旅費為5000元并無不當。
對于租金及物業費,考慮到黎某為履行合同已實際承租店鋪,并提供了《租賃合同》、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收據、繳費通知函等佐證,其為經營店鋪支付一定金額的租金及物業費實屬必要,結合雙方的溝通過程及期限,一審法院認定黎某主張的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間的租金為12600元及物業管理費3150元合理有據。因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情況確定辰某公司向黎某賠償經濟損失4075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