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加盟服裝公司后對方不發貨構成違約嗎
律師解答:如公司沒有合法理由不發貨,給加盟商開店造成損失,則構成違約。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如下面這個案件,貨款已支付公司卻不發貨,最終公司被認定為違約,已交的費用退還并賠償損失。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關于辰某公司是否構成違約,涉案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黎某于2017年7月20日簽訂協議當天向辰某公司支付30000元,并分別于2017年10月18日及10月19日向辰某公司支付款項共計50800元。辰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12月12日分別向黎某發送貨架及輔料,但未按合同約定將市值70000元的貨品發送給黎某,導致其租賃的店鋪無法經營而退租,因此主張辰某公司構成違約,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黎某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辰某公司應當在收到黎某的貨款后發貨,但辰某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僅將貨架及輔料發送給黎某,而未提交物流憑證等證實其已履行完畢交付70000元的貨品的義務。其次,辰某公司抗辯因黎某推遲開業而未要求發送貨品,根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7年12月期間黎某與辰某公司溝通發貨事宜未果,雖合同未明確約定具體發貨時間,但從符合交易習慣的角度出發,在黎某已完成付款義務并要求發貨的情況下,辰某公司應履行發貨義務。最后,辰某公司要求黎某支付補貨款40000元后才能發貨沒有合同依據。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歐某”合作協議書》的目的是經營服裝銷售,由于辰某公司未發貨導致黎某租賃的店鋪無法經營而退租,導致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故黎某主張解除《“歐某”合作協議書》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黎某主張退還投資款808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