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競業禁止賠償條款有效嗎
時間:[2020-07-14]????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第一網??點擊:
問: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競業禁止賠償條款有效嗎
律師解答:條款雖然有效,但法院可以隨意降低賠償金額。如下面這個案件,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違約金是50萬,最終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開設同類餐廳,法院判決構成違約,但違約金過高,僅支持了3萬。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本案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蒙某公司與譚某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款是否有效;
一、關于案涉《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款是否有效。該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年內,乙方(包括其關聯企業、受其控制的實體等)及乙方特許經營餐廳內的主任級以上管理干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他人經營與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業務。”該條款約定的競業禁止,是特許經營中常見的一種制度。特許人作為知識產權、經營技術和管理體系的輸出方,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因此,為避免損害特許人的利益,特許人有合理的理由對加盟商作出適當的限制,只要競業禁止規定不是過于苛刻和嚴厲,法律對此并沒有禁止,也沒有限制特許人必須支付被特許人相應補償。本案中,競業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年內”,對象是“乙方(包括其關聯企業、受其控制的實體等)及乙方特許經營餐廳內的主任級以上管理干部”,范圍是“與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業務”,對于被許可人而言,均屬于合理范疇,因此,該條款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