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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條例
時間:[2013-11-15]????來 源: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 作 者:特許經營學者??點擊: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合理開發、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旅館、旅游集散站、旅游區(點)經營者、網絡旅游經營者和旅游線路經營者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的促進和發展,旅游的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突出都市旅游特點,遵循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堅持旅游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對促進旅游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規劃的編制、旅游業促進、旅游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組織協調,以及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七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并可以根據會員需求,開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市場拓展、參與旅游促銷、發布市場信息、推介旅游產品、進行行業培訓和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傳、旅游公益設施的建設和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旅游區(點)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環境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資金給予支持。

第九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待開發的旅游建設項目庫,指導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游項目的投資;為境內外投資者參與旅游業的開發和建設,提供信息,幫助協調;對重點旅游區域和帶動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旅游建設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境內外企業采取參股、兼并、收購或者遷移總部等方式來滬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享受與本市旅游企業同等待遇。法律、法規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旅游經營者依托本市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開發旅游產品,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結合。

本市區域開發、市政項目或者國家大型工程的規劃編制和方案設計,應當兼顧旅游功能開發和相關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行社可以組織當地旅游團隊直接來本市進行旅游活動。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行社及其組織的來滬旅游團隊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境內外旅游宣傳網點,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傳計劃,加強對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區(點)的宣傳。

第十三條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經批準有償出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本市制定公共客運規劃時,應當聽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時,應當兼顧旅游發展的需要。

本市市內旅游線路規劃,應當納入城市交通線網規劃。

本市旅游線路及其設施的配置,應當與公共客運線路及其設施的配置相協調。

第十五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旅游統計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區域間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眾發布相關旅游信息。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游咨詢機構和網站,并在公共交通樞紐站點、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區(點)設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假日期間及放假前一周,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發布主要旅游區(點)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設施接待狀況的信息。

相關旅游區域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旅游電子商務提供相應的保障和公共服務,鼓勵企業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旅游交易。

第十八條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有關組織機構在協調安排年度展覽計劃時,應當優先考慮規模大、國際化程度高、對旅游業促進作用明顯的展覽項目。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年度節慶活動計劃,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節慶旅游產品,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節慶活動。每年在舉辦上海旅游節活動前,組織單位應當預先發布活動信息,協調與旅游節活動相關的事宜。

第二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提供信息、幫助協調等方式,促進研制和開發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紀念品。

本市鼓勵企業為旅游者購買的商品提供相應的配套服務。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審批獲準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促進旅游科研、教學和職業培訓工作,培養旅游專業人才。

第二十三條本市推行旅游服務標準化。

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領域,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服務和設施,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二十四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旅游發展規劃,經綜合平衡后,納人城市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的專業發展規劃和區域性發展規劃相協調。

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本區、縣旅游發展規劃。

第二十五條編制本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發揮長江三角洲地區旅游資源的綜合優勢,推進區域旅游的合作與發展。

對黃浦江、蘇州河等水系景觀的旅游開發,以及區與區之間或者區與縣之間相鄰的旅游資源的開發,應當實行統籌協調。

第二十六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旅游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或者指導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旅游度假區、特色旅游街區、特色農家旅游村等專項規劃。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區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

第二十七條編制旅游規劃,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

旅游規劃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境內外專業機構編制。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區(點)、旅館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或者區、縣旅游發展規劃,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旅游區(點)、旅館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九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本市范圍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檔案,并制定旅游資源保護方案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利用自然保護區等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風景名勝區以及由規劃確定的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項目,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三十一條利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以及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作標牌,用中文和外國文字介紹歷史人文旅游區(點)的有關歷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二條利用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內容與景觀、環境。設施的脅調和統一。

第四章權益保護與經營規范

第三十三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游者享有以下權利:

(-)知悉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三)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或者慣例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經營者的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旅游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古跡、文物和旅游設施;遵守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攤派和檢查;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約定內容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經營者的營銷計劃、銷售渠道、客戶名單以及其他商業秘密。

第三十六條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文章由(lisong)網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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