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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1-15]????來 源: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 作 者:特許經營學者??點擊:

“奧運”不僅是競技盛會的代名詞,對于投資者、企業而言,“奧運=品牌+銷量”的提升。面對令人垂涎的3萬億元“奧運大蛋糕”,只要有點商業頭腦的人都想從中分上一塊,哪怕是“動一點奶酪”也成。但是,“奧運大蛋糕”畢竟有限,如果“偷”食,就可能“消化不良”。

【案例分析】

這些“蛋糕”不能亂吃

今年以來,面對奧運商機的巨大誘惑,我市一些企業和個人未經授權便悄悄搭載奧運“便車”,這些行為實際已經侵權。

A “福娃”名稱不能隨便用

[案例]:今年初,市區吳先生想投資一家運動器材店,并決定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注冊登記。考慮到經營的是運動器材,吳先生就想與最熱門的話題“奧運”聯系起來,將店名定為“揚州市福娃運動器材店”,設計好的店面裝飾提到“支持2008北京奧運會”等。

[處理]:在申請核準字號名稱時,吳先生的申請被工商注冊人員直接駁回。注冊人員表示,奧運會的標志是受保護的,未經許可不能隨便使用。

[提醒]:開發區工商局登記注冊人員提醒“準老板”們,2002年頒布施行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款特別指出: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同樣受保護,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因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使用這類標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應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

B “北京2008奧運”禁止擅用

[案例]:北京申奧成功后,當大部分企業還處在搶抓奧運商機的懵懂階段時,2003年,我市某生活用品品牌企業就在其生產的牙膏外包裝盒上使用了“2008北京奧運”等字眼,不少消費者將該品牌牙膏與奧運聯想在一起,認可該產品的品質,因此,產品銷售量也不斷攀升。

今年4月份,我市花園小學對面一家超市在其戶外廣告牌上擅自使用了“中國印”、“北京2008年奧運會”等奧運標志,使人誤以為該超市與奧運有關聯。

[處理]:針對在牙膏外包裝使用“2008北京奧運”的字眼,工商部門當即責令其整改,并停止銷售帶有此類標志的存貨。上述超市也被開發區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廣告牌。

[提醒]:廣陵工商執法人員表示,“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志屬奧林匹克標志,未經授權不得隨便使用,使用這類標志的,應當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

C 擦邊“奧運”也得喊停

[案例]:奧運申辦成功之前,在解放橋附近就有一家名為“奧林”的大酒店,該酒店使用了“奧林”名稱、奧運五環的霓虹燈,由于是在奧運申辦前即已被工商部門核準,因此,直到2006年,工商執法人員才對該“奧林”名稱提出疑問。

[處理]:“奧林”名稱頗具爭議,執法人員稱,雖然在申奧之前該酒店就存在,但由于該酒店使用的名稱及標志易使消費者聯想到“奧運”、“奧林匹克”等,還得改名。

[提醒]:《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未經授權不得使用,要使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必須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授權或者批準的機構訂立合同,方可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期間內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D 非授權點無權銷售奧運商品

[案例]:陳先生聽說市區一大型玩具賣場里通過特別渠道進了一批福娃,并正在銷售,他隨即前往購買。但當時店主的舉動卻令陳先生質疑:福娃是被裝在一個黑色大塑料袋里的,而且通過討價還價,陳先生以低價就購買到了。

[處理]:我市工商部門稱,市工藝美術館是我市擁有奧運商品特許經營權的銷售商,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擁有奧運商品特許銷售專柜,只有他們才是我市經過授權的奧運商品特許零售商,除此之外,皆屬非法經營。

[提醒]:銷售奧運產品都必須經過奧組委的授權,并獲得特許經營權,否則不得進行銷售。另外,由非授權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其品質和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根本不具有收藏價值。

【專家聲音】

吃“蛋糕”也要按規則

奧運商機無限,但機遇與風險并存,抓住機遇,就贏得了市場,如果走錯了路,就可能被喝止。那么,在搶抓奧運商機時要注意什么,不妨聽聽專家的觀點。

分享“蛋糕”,要合理

企業、行業敏銳地抓住了奧運商機是可喜的,但是如果未能抓到,未獲得授權,而是打擦邊球,搞隱性營銷,那么最終,非但不能分享奧運蛋糕的甜蜜,還可能對國家、地方的聲譽產生不良影響。

在談到分享奧運商機時,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吳林斌提醒,揚州的投資者、企業、行業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分吃。

分享“蛋糕”,要合法

“奧運標志經過長時間的成功運作,已成為具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因具有廣泛的影響力而產生了強大的號召力。”不過,揚州工商局商廣處負責人介紹,使用奧運標志時,必須要有相關授權,訂立合同。否則,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業目的,工商部門不但要責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等,而且還可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該負責人也指出,利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蛋糕”,要挖細節

北京奧組委高級顧問、奧運經濟研究會會長魏紀中表示,無論何種形式的隱性營銷,都是“越軌”行為,打奧運擦邊球受益的可能是企業,但受到損失的是中國。許多企業的思路也陷入一種誤區,認為就是要想辦法和奧運直接擦邊、沾光才能獲利,而沒有去針對奧運的特殊需求進行市場開拓,奧運會產生一些特殊的需求,這些特殊需求不一定要企業成為奧運市場開發計劃里面的成員才能享受,關鍵就是看你是不是能抓到。企業要在這方面下功夫,抓住一部分特殊需求就可以在這個部分盈利,這是企業應該走的方向。

【新聞鏈接】

這些“雷區” 不能亂“踩”

據記者了解,國際奧委會與北京市政府簽訂的《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明確規定:“任何公有或私營實體所組織的廣告或促銷計劃都不能涉及奧運會、任何奧林匹克隊或奧運會的年份,也不能暗示與奧運會、任何奧林匹克隊或奧運會的年份有關”。而且,針對奧運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一系列的規章、規范約束,這些皆為“雷區”,隨意亂“踩”必然“內外皆傷”。

 

文章由(lisong)網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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