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多個領域的市政公用事業經營權,將不再僅屬于一些特定企業,凡具備資質且經過批準的企業都有望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的經營權。昨天,由市政府起草的《哈爾濱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該條例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改善百姓生活條件,滿足社會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公平競爭獲得經營權
《條例》(草案)規定,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組織立項論證,并報市政府批準。特許經營項目確立后,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實施方案,并召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財政、價格、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和專家論證。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20日,接受社會監督。
同一行業不能僅有一個經營者
《條例》(草案)對申請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作了詳細規定:必須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良好的業績和企業信譽;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和設施、設備;具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專業人員;具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為防止一家企業進行壟斷經營,市政府在起草法規過程中引入了競爭機制——《條例》(草案)規定:同一行業特許經營權應當授予兩個以上經營者。因行業特點和地域條件限制,無法授予兩個以上經營者的除外。
經營期限不能超過30年
為切實保證公共利益,《條例》(草案)規定,特許經營協議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特許經營期限根據項目的經營規模、經營方式、投資回報周期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特許經營期屆滿,投資者或經營者將其經營的項目交回政府,政府將重新選擇項目的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享有優先權。
企業不能擅自調整服務價格
市政公用事業關系到社會安全,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特許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不得擅自停業、歇業;不得降低、減少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數量,不得擅自制定、調整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收費;不得利用特許經營的強勢地位,不得強制、限制、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服務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公眾可對經營者進行監督
《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府將設立特許經營公眾監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中非政府部門的專家和公眾代表不得少于2/3。特許經營公眾監督委員會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收集公眾意見、提出相關建議,代表公眾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督。對特許經營公眾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政府、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必須及時解決,對未予采納的,應當向監督委員會書面說明理由。
擅自停業歇業將被取消經營權
“特許經營”并非只能進不能出。《條例》(草案)對建立市場退出機制作了明確規定。實行“五掛鉤”:一是與維護公共利益掛鉤;二是與維護公共安全掛鉤;三是與維護社會穩定掛鉤;四是與保證履行規定義務掛鉤;五是與懲戒嚴重違法行為掛鉤。凡是經營企業違規經營的,將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特許經營權。被撤銷或收回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予補償,且3年內不得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特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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