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營運安全,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含郊區)內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經營者和乘客及其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車(含小公共汽車,下同)、出租車、旅游車、禮儀服務車和賓館接站車等車輛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國家在保證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化取向的前提下, 改革中巴車和公交單車個體承包經營模式,實行企業經營公司化運作、公交資源市場化配置、營運車型現代化換裝、市場秩序法制化監管、社會效果公眾化評價的新體制。
第五條 市政府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戰略,確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在城市人流交通中、城市節能環保大運量公共汽車在城市各種公交車型中、國家控股或主導的公共汽車公司在城市公共客運市場中的主體地位。
制定落實城市公交設施用地、投資安排、路權分配、稅費減免、財政補貼、科技應用、節能環保等優先政策,促進公共交通事業發展。
第六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結構優化、安全營運、文明服務、有序競爭、方便群眾和經濟舒適的原則。城市公交發展規劃由市政府組織交通、規劃、建設、公安等部門共同編制,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交通局是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根據市政府授權,具體實施城市公交客運特許經營許可;依法委托市城市公交客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交辦)負責公共汽車的客運管理工作。根據地方法規授權,市公交辦負責出租車及其他車輛的公交客運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公安、財政、物價、技術監督、環保、稅務、工商、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及設施為公共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九條 市交通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公共客運的特許經營者。公共汽車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期限不超過十年,出租車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期限不超過八年。中巴車、人力客運三輪車要限期退出營運市場。
鼓勵現有公交客運車輛車主及從業人員,續繼從事公交營運。
根據城市客運市場需求和營運車型升級要求,客運車輛總量和結構可依法調整。
第十條 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交通經營的企業除國家、省規定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諾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二)有符合環保節能規定和運量要求的大公共汽車以及相應的資金額度;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固定經營場站、營運設施;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經培訓合格的駕駛員;
(五)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六)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城市出租車客運交通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0臺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自有出租車輛;
(二)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及賠償能力;
(四)公司管理的單車經營者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依法提供擔保;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參加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的企業,應當向市交通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關經營場地、場所的文件和資料;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按照招投標及拍賣法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拍賣確定中標人或買受人之后,市交通局應當與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的中標者或買受人簽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協議》,并按法定期限頒發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權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的內容、范圍及期限;
(二)服務的標準;
(三)票價的確定方法和標準;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履約擔保;
(六)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七)監督辦法;
(八)違約條款;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市公交辦對已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公共客運交通公司、出租車公司的公共汽車單車、出租車單車,依法審核其車輛狀況和從業人員條件;對符合國家、省規定條件的,依法頒發車輛《營運證》,核準其從業人員客運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駕駛員崗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年齡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執業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2、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且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3、接受過行業崗位培訓并經市公交辦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二)調度員崗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2、熟悉公交行業,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能夠做好應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和報告工作;
3、接受過行業崗位培訓并經市公交辦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七條 市交通局、公交辦每年對各自頒發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的特許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進行一次年檢審驗。經審驗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營運。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停業、歇業、復業及更新車輛,應當提前向市公交辦申報,經審批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臨時歇業和更新車輛,經營者停業、歇業期間不準從事城市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經營者不得轉讓、轉借、出租、出賣特許經營權或者承包他人經營。在取得特許經營權之日起6個月內,未按《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協議》投入車輛運營的,按自動放棄特許經營權處理。
第二十條 車籍所在地為佳木斯市的旅游車、禮儀服務車、賓館接站車等從事特定公共客運服務的車輛上路營運,須經市公交辦審批,并頒發批準證件。
第三章 車輛和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使用年限為:公共汽車為十年;出租車為八年。超過上述使用年限的車輛必須退出城市公交客運市場。
投入營運的公共汽車應當達到無人售票的標準。各公共汽車公司IC卡購票系統應當實現一卡通用,統售統結方便乘客。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及相關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交發展建設規劃和線網布局,合理配置與客運規模相適應的場、站及配套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應干凈整潔,完整無損,各種營運標志清晰醒目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客運汽車外廂體設置各類廣告、條幅、電子顯示屏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經市城管執法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遷移、拆除、毀壞、占用城市客運設施。
第四章 營 運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商業繁華區、行政中心地帶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場所,應設置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業場站及相應的停車場地。任何進站車輛,必須服從統一調度,接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車實行定線、定班次、定站點、定營運時間、定車輛臺數、定車型、定周轉頻率的運營方式,不得擅自改變。
出租車不得拒載、繞道、中途甩客、拼座合乘。
旅游車、禮儀服務車和賓館接站車等從事特定服務的車輛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提供客運服務。
第二十八條 嚴禁私家車、殘疾人代步車、貨運車輛、客貨兩用車、小型兩輪、人力客運三輪車、三輪電動車、各種機動三輪車從事城市公共客運活動。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需要變更的,市交通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決定變更營運線路、站點和配車臺數。
按前款規定變更營運線路、站點和配車臺數的,市交通局應當和經營者協商變更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協議有關條款。
經營者不得干預、阻撓、抵制正常的線路開辟及延伸、站點調整和增加運營車輛,不得擅自停線、改線、延線和變動公交站點。
第三十條 公共汽車在市區內運行時,應按市交通局批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不得隨意停車、上下乘客、中途調頭和更改營運線路。
在公交站點30米內不得停放其他車輛,設置攤點、擺放物品擠占、妨礙、堵塞客運線路。
出租車司機每天早晚按規定時間換班。未在規定時間換班而拒載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在營運中應按規定攜帶有關證照,做到人、車、證、照齊全相符,接受有關部門對客運車輛和證、照的檢查。
城市客運車輛應在規定部位設置運行線路牌、營運牌、編號,標明經營單位名稱并明碼標價,設置兒童免票乘車標尺、禁煙標志和老、幼、病、殘、孕專用座位,在車廂醒目位置放置從業人員的服務監督卡和標明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二條 公共汽車等從事客運的機動車應內外容貌整潔、美觀,座椅設施齊全,性能良好。車身脫漆面積累計不得超過0.05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 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的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到具備二級維護資質的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并參加維護檢測(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進行一次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保證車輛技術性能、設施完好,運行安全;
(二)依法參加交強險、旅客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三)無人售票車應配備語音報站器和硬盤監視器,所有車輛均應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應急逃生設施。
第三十四條 遇有搶險、救災、國防等緊急任務時,經營者應服從市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門的指揮、調度和征用。因車輛征用給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征用機關應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中斷或臨時改變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時,應當由中斷者或改變者提前申請市公交辦等相關部門制定變更路線,并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客運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調度員從事運營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執行有關服務規范,統一著裝,佩戴服務標志,衣著端莊整潔;
(二)按照核準的首發車和末班車時間、線路、站點、班次、發車頻率運營,不得擅自變更;
(三)不得強迫乘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乘客。
第三十七條 公共汽車的駕駛員在營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運營中時速不得超過該街路規定的時速,不得前攆后壓、緩行待客,中途不得隨意停車上下乘客;
(二)運營車輛在進站前50米內,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三)不得私自換駕及拒載乘客,不得違章鳴笛;
(四)車輛進站時必須依次停放,不準停雙排車或多排車。有停車標線的站點,第一臺車必須停在線內最前端,前車駛離后,后車必須向前提車。暫不能進站的車輛不準開門上下乘客。無停車標線的站點,車輛前門應對準站點牌或候車長廊停靠。乘客上下車結束后,運營車輛在站點上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0秒,運營車輛擁擠的站點除外。
第三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服務,禮貌待客,禁止吸煙,干凈衛生,執行客運服務標準;
(二)保持車輛整潔和設施齊全有效;
(三)正確使用計價器,不得使用損壞、失準的計價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或者利用計價器作弊;
(四)不得無故拒絕租乘或者未經乘客同意合載、繞道行駛;
(五)不得強行將乘客載至旅游點、賓館、飯店、商店等處參觀、住宿、用餐、購物;
(六)不得中途倒換乘客乘坐的車輛;
(七)正確使用票據打印機,已安裝IC卡自動票據打印機的,如實給付乘客有效票據,不得轉借、串用票據;
(八)按照季節變化或者乘客要求開關車窗或使用空調設施,保持車內溫度及空氣清新;
(九)在專用停車場依次候客;
(十)不得在設有標志的臨時停靠站候客;
(十一)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營運中因違法、違規、違章每年累計達3次以上者取消從業資格,從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公交客運服務。
第四十條 公共汽車的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站點依次候車,不得搶上搶下,爬窗或扒車;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和各種有礙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及活體畜禽乘車;
(三)自覺為老年人、孕婦、兒童及病傷體弱者讓座;不得躺臥、占座和踐踏座位,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四)在車廂內不得吸煙、吐痰、喧嘩和向車廂內外拋扔雜物;
(五)主動購票或出示乘車卡,不得拒絕稽查人員的查驗;
(六)不準損壞車輛設備或有其他妨礙車輛行駛、停靠和安全的行為,赤背、醉酒、無監護人的精神病患者及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身患國家明令強制隔離的傳染病患者不準乘車。
第六章 價格、規費和票證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應執行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各類價格和收費標準。
價格、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每隔兩年,要對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實際運營成本和費用進行科學評估和審定,確需重新調整價格的,要依法調價。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乘客,乘坐公共汽車享受相應待遇:
(一)身高不足1.2米的兒童免票;
(二)二等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盲人憑證免票;
(三)70周歲以上老人憑市公交辦等有關部門和公交企業核發的老年人乘車IC卡免票,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不含70周歲)憑市公交辦等有關部門和公交企業核發的優惠乘車IC卡購買半票乘車。
第四十三條 每名乘客攜帶的物品2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含50公斤)或0.125立方米以上(含0.125立方米)乘坐公共汽車的,應購同程客票。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按合同規定及時繳納公共資源特許經營有償使用費、各項規費,依法納稅。市政府本著取之于公交、用之于公交的方針,把收之于公交的稅金、規費和公共資源出讓收益納入公交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收專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府每年根據財力從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公交事業。
第四十五條 城市客運的單據、證照、票據按照市交通局和財政、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統一監制、發放和管理。
第七章 檢查、投訴和評議
第四十六條 市公交辦依法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客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參加,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暫扣運輸工具和營運證件時,應出據暫扣憑證。對暫扣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車輛及其隨車物品應妥善保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公交辦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十八條 市交通局工作人員應公開辦事制度,嚴禁弄權勒卡。
第四十九條 市交通局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企業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企業受理投訴后,應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做出答復。投訴者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企業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等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答復處理。
第五十一條 市交通局、市公交辦應當依法公開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供公眾查閱;建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經營中的不良行為等應當記入信用檔案。
市公交辦應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市總工會、市婦聯、各社區居民代表等單位和個人建立公交行業服務質量監管制度,組織有關代表參加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者服務狀況的年度評議,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獲得先進稱號的運營車輛應予頒發并佩掛醒目的榮譽標志。
第五十二條 市監察局和法制辦應當每年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依法對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秩序實況進行監督。
第八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三條 對未辦理經營審批手續,擅自經營的出租車經營者,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營運,限期補辦經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罰或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依法暫扣營運工具。
第五十四條 取得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要求,情節嚴重的,按特許經營協議規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一)未按要求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變更特許經營權范圍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影響社會公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出租車不設置統一標志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處50元到100元罰款;不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或者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輛汽車100元至3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出租車不按照規定持特許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到市交通局、市公交辦進行年度審驗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責令補辦年審手續,并對客運運輸經營者處以每輛車100元至30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出租車駕駛員不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不持證上崗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其參加培訓,并處50元至1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不執行國家、省規定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市公交辦或市物價局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沒收超收部分收入,并處以超收部分1至5倍罰款。
第五十九條 拒絕接受或者無故不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檢測站不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出租車輛進行檢測或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非法收入3至5倍的罰款;未經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繼續營運的出租車輛,由市公交辦責令停止營運,限期改正,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交辦根據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的;
(二)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
第六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交辦根據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的;
(二)未在客運車輛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的;
(三)客運線路或者站點臨時變更,未按照規定提前告知公眾的;
(四)客運車輛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未按照規定安排乘客換乘或者后續車輛駕駛員拒載的;
(五)客運車輛到站不停或者在規定站點范圍外停車上下客的;
(六)客運車輛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交辦根據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車站停放非公共汽車客運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覆蓋、涂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員拒載、招攬他人同乘、空車行駛時不顯示空車待租標志、不按合理路線繞道或者中途無正常理由中斷服務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警告,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出租車不使用計價器或利用計價器作弊和不執行出租車運價的,由市公交辦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3次以上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
第六十六條 出租車沒有在車身明顯部位標設經營者全稱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由市公交辦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被暫扣運輸工具的責任人,必須在3個月內到市公交辦接受處理,逾期由市公交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運輸工具。所得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外,剩余部分返還責任人。
第六十八條 市交通局、市公交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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