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已于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將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管理特許經營權。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不但要被撤銷經營權,而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公交等項目
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該《辦法》明確,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可采取三種形式進行: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前兩項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三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招標、拍賣或網絡競價,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權出讓
應招標拍賣公開競價
根據授權,市建設、交通、能源、水務、環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業和園林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特許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市場化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方式進行出讓的特許經營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經市特許委批準后,可以采用掛牌、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競爭性談判方式出讓。
不得擅自以出租、轉讓、承包、掛靠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需要進入某一區域或者建(構)筑物的,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進入。
擅自轉讓和挪用
撤銷其特許經營權
《辦法》還提出了9項違規行為將被撤銷其特許經營權,其中包括:“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因轉讓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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