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確認回購股權或資產價值的核心是:促使投資人更努力地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收回投資并取得回報,而不是指望在特許經營期末“撈上一把就走人”
隨著我國公用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供水、燃氣、供熱等廠網一體化企業股權制度改革的案例越來越多。由于這些企業承擔了原來由政府承擔的管網更新改造和擴建,為了不影響投資者在特許期末繼續投入的積極性、保持企業持續穩定地提供公共服務,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大多約定由政府在特許經營期末有償回購投資者股權或資產,給予投資者以適當補償。通常采用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評估價值,另一種是賬面價值。
所謂評估價值,即特許期末政府方和投資者雙方共同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屆時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政府方按照股權或者資產的評估價值對投資人進行補償。
所謂賬面價值,即特許期末政府方和投資者雙方共同聘請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屆時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資產賬面價值進行審計,政府方按照經審計的股權或者資產賬面價值對投資人進行補償。
一般而言,股權或資產的評估價值會高于其賬面價值。但無論采用哪種補償方法都需要在招商文件中事先明確。采用評估價值法,需要在招商文件中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評估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爭議解決機制等進行約定,避免在這些關鍵問題上扯皮;采用賬面價值法,相對簡單一些,在項目招商文件中僅需對審計機構的選擇方式作出約定即可。
這幾年,大岳咨詢公司在基礎設施項目實踐中,對兩種補償方案作出了以下四個維度的專業評估。
第一維度:結果要看招商是否得當
從各項目實踐結果看,兩種補償方式都可被政府和投資者所接受,并且項目招商都可以取得較為滿意的結果。2007年北方某城市供水企業股權轉讓項目,股權評估價值3.5億元,轉讓價值17億元,創造了供水行業股權轉讓的最高溢價。該項目約定的特許經營期末投資者的股權以評估價值由政府回購,這一點也曾遭到質疑,認為是現屆政府為了高溢價而給未來政府留下了“隱患”;而2009年南方某城市燃氣企業股權轉讓項目,股權評估價值2.63億元,轉讓價值8億元,同樣創造了燃氣行業股權轉讓的最高溢價。該項目約定的特許經營期末投資者的股權以賬面價值由政府回購。上述兩個項目分屬不同行業,股權受讓人也有外資和國企之別,期末補償方式也不盡相同,但是結果都以高溢價成功轉讓。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項目其他招商條件選擇得當,特許經營期末政府采用哪種補償方式回購投資者股權,項目招商都可以取得較為滿意的結果。
第二維度:財務要看收益是否良好
依投資者看,補償采用特許期末資產或者股權的評估價值似乎更合理一些,因為目前其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時依據的就是評估價值,評估價值更能反映其市場價值,這樣至少看似“公平”。也有投資人反映,在國際資本市場中,以評估價值為作價基礎的轉讓是基本的游戲規則。不過,更現實的情況是,在投資國內項目時,項目近期的現金流和收益比期末剩余價值更具吸引力,也是決策者考慮的主要因素。因此,項目所在地的投資環境、供應量、銷售價格、企業未來發展空間以及未來投資額等項目條件才是投資者著重考慮的。而特許經營期末的股權或者資產折現價值已經微乎其微,對項目價值影響不大,不是投資人分析項目價值時所考慮的主要因素。
第三維度:方式要看政策是否吻合
從法律上講,目前有關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對使用何種補償方式并未作明確限定。國內關于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最具權威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6號令)中,著重強調了特許經營協議應包含特許經營權終止和變更的條款,而對于特許經營權終止后的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是否進行終止補償和補償的方式等未作強制性規定。我們理解本辦法更多地是從政府監管角度來制定的,強調的是特許經營企業的財務實力和從業經驗等,要求其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并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而對于提供服務的資產的期末處置方式未作明確規定。而國務院國資委1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此有較明確的規定,“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因而在期末回購時采用評估價值更符合現有的政策規定。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多數人將12號令的有關條文理解為是政府出讓股權及資產而非期末回購時的規定。
第四維度:評估要看風險是否減少
毫無疑問,評估價值相對于賬面價值更為公平,但賬面價值由于看起來更“溫和”,自然更受政府青睞。地方政府對按評估價值回購是存在較大疑慮的,特別是在目前土地資產價值增長“兇猛”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并不愿意為了高溢價和政績而給未來政府留下“隱患”,這也是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并不愿意采用評估價值回購的原因;補償采用賬面價值更保守、更有利一些,可以促使投資人更努力地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收回投資、取得回報,而不是期許在特許經營期末“撈上一把走人”,減少政府未來的支付風險。另外,由于項目公司不可能年年進行資產評估,對于政府來說,特許經營期內的評估價值變動顯得無跡可尋;而項目公司每年都會進行年終審計,賬面價值的變動情況及期末需支付的價值是可以預計的,對政府來說風險更小。因此,若要推行評估價值回購,首先要政府在觀念上有所轉變。
出于多方面考慮,在對待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期末股權或資產回購問題時,政府更愿意將其視為項目招商條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自身需求進行選擇。因此,我們認為相關部門應出臺更明確的政策對地方政府給予指導。而這些政策,既要尊重資本市場游戲規則,又有必要考慮地方政府讓國資合理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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