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昆明12月6日電 云南省大關縣法院6日對備受爭議的大關縣官員強奸4歲幼女再審一案作出判決,以強奸罪改判該官員有期徒刑8年。
今年8月24日晚,時任大關縣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實施奸淫。隨后,郭玉馳被捕并移交檢方起訴。檢方起訴建議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至5年。
9月24日,大關縣法院對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但郭玉馳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綜合全案情節(jié)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均不予支持,判處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受害者家屬認為量刑過輕、且沒有賠償,遂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但遭到拒絕。隨后,受害者家屬就刑事部分依法向昭通市檢察院提出申訴,并就80余萬元民事賠償部分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受害者家屬將遭遇發(fā)在網(wǎng)絡上,大批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眾多網(wǎng)民發(fā)表評論質(zhì)疑處罰不當。
昭通市檢察院受理申訴材料后,經(jīng)過審查,認為大關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訴;昭通中院依法受理此案民事部分的上訴,并于10月17日決定,將郭玉馳強奸幼女案刑事部分指令大關縣法院再審,民事部分發(fā)回重審,并要求大關法院合并審理。
10月25日,大關縣法院就民事部分組織調(diào)解,雙方達成民事和解,郭玉馳一次性賠償受害人15萬元,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
12月3日,大關縣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不公開審理。6日作出判決后,受害人家屬以及代理律師認可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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