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最高法于今年7月在答復人大代表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認可了幼女“賣淫女”身份,這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最高法希望能與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
表態:完全贊成代表建議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周峰在該意見的發布會上曾表示,之所以這么規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為由,逃脫應負的強奸罪的罪責。同時向社會宣示,這類行為不屬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疇,而是應該定強奸罪。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據悉,嫖宿幼女罪立法原意為“嚴懲嫖宿幼女”。根據刑法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雖然起刑點不低,但最高刑期為15年,而強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該罪名被人稱作是犯罪分子的保護傘而備受爭議,有學者建議取消。
北京晨報記者在日前召開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討會上獲悉,從2010年起,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就持續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7月30日,最高法針對其建議給予了答復,表示完全贊成該建議,稱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解釋:背離兒童保護初衷
最高法認為,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即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是否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我們經研究認為,只有廢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最高法在答復中表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奸罪與該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目標。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司法實踐中,許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長對該罪名都非常不滿,社會各界特別是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部門對該罪名普遍不認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對幼女進行了不當的道德評判,往往容易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背離了文明國家對兒童保護的初衷。
呼吁:希望盡快立項廢除
最高法還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數量較少,2010年全國收案37件,2011年全國收案30件,2012年全國收案41件,平均每個省份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也未發現疑難或者量刑過于不平衡的問題。“總之,我們希望能夠共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我們將加強調研,進一步研究規范該罪的適用。” 最高法在答復中這樣表示。
全國人大法工委回復孫曉梅代表的建議時表示,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