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五個身份證混跡深圳富豪圈
其中臺灣一保險公司董事長被騙近1億,該女昨被深圳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她擁有5個戶籍身份,在遭上海警方通緝后,與德國男友混跡于深圳富豪圈,數年間騙得近3億元人民幣,被騙的包括國企高管、民間投資大戶、臺灣商界大佬一共8人。昨日,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鄭利無期徒刑,其男友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附加驅逐出境。
遭通緝后混跡深圳
1973年出生于上海某鋼鐵公司中層的鄭利,家境狀況相比常人十分優越。在松江二中畢業后,鄭利考上華東政法大學。她父親說,鄭利從小性格好強,自己和妻子工作忙,還要照顧小女兒,所以對鄭利的照顧比較少。從小到大,生活就讀包括考大學,都是鄭利自己照顧自己,獨立能力很強。
大學畢業后,鄭利進入某銀行外匯科工作。兩年后離職,鄭利進入某香港公司上海分公司當經理。2003年,她開了家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名為上海銀和。
2004年9月,一謝姓男子找到鄭利的父親。他告訴鄭利的父親,鄭利幫他們辦貸款業務,款沒有辦下來,交的1000萬元保證金也沒了。隨后,她父親以前的同事、親戚朋友陸續上門,說鄭利幫他們理財、炒匯,拿了上百萬元的錢就不見了。
2005年,上海警方開始網上追逃。后鄭利化名林意、黃少妹、黎菊梅、蔣林意,開始與羅伯特混跡于深圳富豪圈中。
結識德國男友行騙
2004年,鄭某在上海結識了德國人羅則·羅伯特(ROTHER ROBERT)。羅伯特告訴鄭利,他是一名軟件工程師,家里也并非十分有錢。鄭利隨后告訴他,自己在廣州生活,大老板在某銀行外匯部門工作,有大量資金從事投資業務。但羅伯特事后告訴檢察人員,自己從沒見過她的老板。
在廣州,兩人戀愛了。起初,鄭利經營了一家發廊,賺了一些錢。但后來,經營出了問題,發生一些經濟糾紛,兩人就搬到了深圳。鄭利通過朋友,搞到了五個合法的戶籍身份,改名換姓。
2006年,在香港,她與羅伯特投資了一家珠寶公司。兩人先向鉆石行老板林某采購少量價值較低的鉆石,取得林某的信任后,獲得價值較高的鉆石供貨,典當到典當行套取資金,用于炒股牟利等。2007至2008年,兩人騙取了92.58萬美元的鉆石。但因炒股虧本,兩人隱匿蹤跡。
騙取一臺商近億元
隨后,她和羅伯特開始在深圳廣交朋友。他們再利用這些關系,結識尋找投資機會的富豪。她和羅伯特的日常生活十分奢侈。兩人擁有至少三輛名車,包括一輛法拉利、兩輛奔馳。她專職的香港司機,月薪過萬。他們在華僑城純水岸的住所月租金3.5萬元,還雇有一個菲傭。而這一切,讓深圳的富豪們印象深刻,絲毫不起疑心。
接受檢察人員調查時,羅伯特說,鄭利是一個受過良好教育、智商很高的人。她商談的技巧尤為高超,說的話條理明晰、頭頭是道。她了解西方和中國的文化。這使她與眾不同,獨具魅力。當獲取了富豪們的信任后,她就開始與對方談生意。羅伯特說,她總是以中間人的名義做事,說自己給老板或老板控制的基金工作,從未說過其實她自己就是老板。
羅伯特說,鄭利對銀行系統的知識非常了解。臺灣一家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的董事長鄧某在被鄭利天花亂墜的游說過后,因為相信鄭利的專業,與鄭利簽投資理財協議,被騙1600萬美元(合人民幣約9700萬元)。
自稱錢均用于投資
被捕后,鄭利告訴警方,她吸收的投資款均用于真實投資。但警方詢問具體的投資憑證時,她又說找不到了,或者銷毀了,或者被手下的員工拿走了。她的員工們則告訴警方,鄭利與羅伯特開了兩家投資公司,但幾乎沒有做成一項業務。
據警方調查,她建立了一個復雜的資金轉賬網絡。她轉移了大量資金,不但追討損失的富豪們難以查找,給警方的辦案也帶來了難度。2012年12月,她被提起公訴。深圳警方曾對此案進行三次補充偵查。
深圳市檢察院認為,鄭利和羅伯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詐騙金額達到3.6億元。但開庭多次,她從不承認自己有罪。
檢方指控犯罪事實羅列
●鄭利涉嫌騙取鉆石行林老板的鉆石,典當套取資金炒股牟利,共騙取林92.58萬美元的鉆石。
●鄭利謊稱公司的理財產品每個月至少可賺5%的分紅,鐘響明投入了數百萬元,僅收到30多萬元分紅。
●鄭利謊稱操作的股指期貨每月能獲取10%的利潤,涉嫌騙取一位姓葉的80后投資人1400萬元。
●一位姓左的投資公司負責人請鄭利幫忙兌換人民幣,該公司向鄭利支付了9000萬港元后,沒有收到兌付款。
●臺灣一家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的董事長鄧某與鄭利簽投資理財協議,1600萬美元被騙。
●一名黑龍江省劉姓富豪被騙取8080萬元的項目投資保證金。
●鄭利謊稱代客理財業務投資回報率30%至40%,華聯發展集團高管董某被騙500萬港元。
深圳中院一審:
德國男友被判八年附加驅逐出境
昨日,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為實施詐騙活動,被告人鄭利使用“林意”的假名字,伙同被告人羅伯特,謊稱其能在境外取得珠寶大額訂單,先向被害人林某采購少量價值較低的鉆石,在規定30天貨款支付期限內按時支付,取得林某的信任后,再要其提供較高價值的鉆石,并將貨款支付期限延長至60到90天。被告人鄭利、羅伯特用取得的高價值鉆石向宏興達公司典當套取資金,將套取的資金一部分用于炒股牟利,一部分用于購買低價值的鉆石進行加工銷售,制造其進行鉆石珠寶貿易的假象,還將一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額貨款,騙取林某信任繼續提供鉆石,供其繼續典當套取資金。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鄭利、羅伯特通過上述手法,共取得被害人林某價值111.34萬美元的鉆石,僅支付貨款18.76萬美元后逃匿,騙取林某價值92.58萬美元的鉆石(折合人民幣694.35萬元)。
2007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鄭利伙同其男友羅伯特采用對外編造羅伯特為國外大型基金管理人、德國大家族繼承人等身份,以掌控巨額基金在中國開展融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名,騙取他人信任;以在深圳市開設的兩家投資公司作為詐騙載體,虛構項目對外開展合作投資、代為理財、購買土地等業務,先后騙取被害人張某某、汪某某、鄧某某、左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資金。其中被告人鄭利共詐騙他人資金人民幣共296325000元,被告人羅伯特參與詐騙他人資金人民幣共138825000元。
另查實,被告人鄭利虛假辦理了名為“林意”、“蔣林意”、“黃少妹”、“黎菊梅”的戶籍,并分別偽造了居民身份證號碼。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利犯有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在合同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鄭利負責組織和策劃,并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則·羅伯特受鄭利指使參與犯罪,系從犯,法院予以減輕處罰。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鄭利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則·羅伯特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附加驅逐出境。